深圳龍崗區(qū)坪地街道辦統戰(zhàn)部副主任莫某去年11月30日晚被交警查獲醉駕,經取保候審后一直正常上班。龍崗區(qū)法院最近判定莫某醉駕情節(jié)顯著輕微,免除刑責。(《南方都市報》6月14日)
深圳交警部門在開展“獵虎行動”等酒駕整治活動期間,多次公開發(fā)出對被查酒駕醉駕司機一視同仁、依法公正處理的聲音。但按照莫某自己的說法,去年11月30日晚,在被檢查出醉駕后,他就徑自回家,次日照常上班。很顯然,交警部門并未按照《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條的規(guī)定,對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莫某給予“約束至酒醒”的處理,也沒有吊銷其機動車駕駛證。這就造成了一個滑稽的事實:醉駕記錄保持者莫某至今還在駕乘坪地街道辦配發(fā)的公車上下班。
為什么被查獲的醉駕司機當中的公務員,可以得到如上“優(yōu)待”呢?如果因為這樣的“優(yōu)待”,讓有過醉駕記錄的公務員,有了第二次、第三次乃至更多次的醉駕,交警部門查獲后是繼續(xù)“優(yōu)待”,還是加重處罰?被“優(yōu)待”的醉駕公務員,若造成了人員傷亡交通事故,交警部門應當承擔什么樣的責任?深圳市、龍崗區(qū)交警部門,請不吝指教這些提問。
龍崗區(qū)法院的判決結果是否過輕另當別論,但判決已經認定了莫某醉駕這樣一個事實,只是因情節(jié)輕微,免于追究刑事責任,而不是莫某自己所稱的“犯罪未遂”。按照廣東省公安廳交管局負責人去年就《廣東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的解讀,以及公務員管理的相關規(guī)定,被追究刑責的醉駕公務員會被開除公職。那么,像莫某這樣醉駕事實成立、免予刑責追究的公務員,也理應給予辭退、開除之外最重的黨紀政紀處分。
然而,我們目前所看到的是,從莫某被查醉駕起,一直到判決下達,坪地街道辦并未免去其現職、收回公車,沒有其他任何動作,這難道不是對公車醉駕行為的一種變相縱容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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