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上海市考面試專項資料-面試熱點預測
“學者明星化”孰是孰非?
熱點事件
在“知識付費”、“明星學者”大行其道的當下,營銷型知識是企業(yè)型大學發(fā)展的一個自然后果。在“硬科學”領域,從1980年代起,研究的標準就偏向強調專利和市場轉化,尤其是計算機和工程科學這些實操領域的教授,長期以來都會擔任企業(yè)的顧問,或者有自己的公司。今天,這種打造個人品牌的需求滲入了人文社會科學領域。“酒香還怕巷子深”成為快節(jié)奏社會里知識生產的共同焦慮,并塑造出新一代“營銷型知識”——有點活躍,隨波逐流,友善處之。
各方觀點
@中新網:貴為北師大教授的于丹老師,她雖無心為官,但還是給自己定錯了位,向公眾表錯了情,將自己從青燈黃卷的學者、解疑釋惑的教授“大尺度”地移至光芒四射的明星扎堆的演藝界。在這點上,我倒覺得,于丹應該到易中天那里取取經,想想清楚那個永恒的哲學命題——我是誰?我從哪里來?我要到哪里去?
@大河網:這其實和學術無關,還是和傳媒有關。忽然有一個教授、有一個學者跑到電視臺拋頭露面,大家知道還有這樣一種人,就知道了,然后看他像明星一樣。有點像明星,畢竟不是娛樂明星。我們說的明星,應該是娛樂明星。其實不是學問本身的問題,不是易中天先生對《三國演義》研究的怎么樣,因此大家就來勁了,不是這樣,就是因為他到那兒去了。中央電視臺那種強大的傳媒,其實,所謂的學者明星化,是強大傳媒的附屬品,和學者,和學問都沒關系。
@河南商報:學者明星化,可以說是一種趨勢,它并不是“洪水猛獸”,只要把握好適當的度,別讓明星學者們一味地諂媚觀眾、迎合市場而喪失了問題意識和批判意識就好。面對“丑男論”,我們切不可忽略到問題的核心(即中國人“性別審美觀”的紊亂、扭曲和變態(tài)),而去把握那些不重要的娛樂信息(某些明星其實很丑、某教授是不是“叫獸”等等)。我們應該學會正確審視和看待明星學者提出的獨特社會問題。
相關政策/事件
學者的職責和使命
學者,顧名思義,就是有學問的人,而且是學問比較淵博的人。有了淵博的學問以后,該干什么呢?學問的價值何在?有人說,學問就是升官發(fā)財的敲門磚,有了學問,就可以討好權貴,為其歌功頌德,博得賞識和賞賜,從此可以平步青云,仕途一路順風;接著,錦衣玉食,榮華富貴,一切人間享受,應有盡有,這一生似可瀟灑走一回。這種學者, 古今中外,大有人在。另一種觀點認為,學者的學問不是謀生的工具,學者有更高的使命,那就是:“為天地立心,為生民立命,為往圣繼絕學,為萬世開太平”。在 這一理想的牽引下,這類學者一方面戰(zhàn)戰(zhàn)兢兢,如臨深淵,如履薄冰地進行道德實踐,完善人格;另一方面又博覽群書,提高學術修養(yǎng),以求經世濟民,造福社會。他們在一定程度上具備社會良心、道德勇氣和真才實學。先秦的大儒、漢末的太學生、魏晉的名士、唐朝的詩人、宋代的理學家、晚清的六君子等等用自己的血和淚為中國主流社會的知識分子澆灌了一株以道德責任為根,以學術修養(yǎng)為莖的參天大樹。
學術的價值和魅力
科學研究的最終目的是要轉化為生產力,學科的提升也是為了更好地服務于經濟和產業(yè)的發(fā)展。但現(xiàn)在的局面是,一些科研人員迫于各種現(xiàn)實原因,搞研究就是為了發(fā)論文、評職稱、拿經費。在這種畸形的學術理念引導下,這些研究人員盲目追求論文數量,甚至出現(xiàn)了“學術超人”和“學術抄人”,致使大量學術成果還停留在紙上談兵階段,這無疑是學術界的悲哀,也在無形中導致了服務于產業(yè)界的優(yōu)質學術資源的匱乏。。
學術傳播范例
以科學傳播為例:學者專家經過實驗與構想,撰寫研究報告,并在學術會議上發(fā)表論文,經過會議與會者討論與肯定,在投稿到相關專業(yè)期刊,經期刊編輯群及同才評鑒后,才正式在期刊出版,或將來另外集結圖書或會議論文集出版。借由出版與行銷管道、或索引與摘要服務送到個人訂戶手上或納入圖書館館藏。這時若后來的另一位學者專家有興趣參閱參考該研究內容或作品,可能在創(chuàng)作研究而行程新學術傳播,于是科學創(chuàng)造便能源源不絕。
華圖微評
“學者明星化”意思就是學術研究人員在社會當中嶄露頭角,被廣而告之,漸漸走向了明星的道路。社會當中對于“學者明星化”的看法其實褒貶不一,支持者認為學者明星化有利于推廣學術,讓更多的人了解該學科的文化與內涵。反對者認為學者明星化太過于招搖,本應該潛心研究自己學術的學者們,如果沉迷于虛名的傳播,享受了明星般的待遇之后,他們能否繼續(xù)專注于自己的學術研究,著實讓人擔憂。俗話說“板凳甘做十年冷,文章不著半句空”,頌揚的就是那些踏實研究、不浮躁的研究者品格。所以,對于未來學者明星的發(fā)展,我們其實是抱著一種很大的期待的,期待他們能夠找到屬于自己本心的道路,不會被浮躁的社會風氣所影響。
拒不工作,停發(fā)低保
熱點事件
近日,民政部發(fā)布《關于進一步加強生活困難下崗失業(yè)人員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锻ㄖ访鞔_,納入低保的下崗失業(yè)人員,若無正當理由連續(xù)3次拒絕接受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部門介紹的與其健康狀況、勞動能力等相適應的工作,可按規(guī)定減發(fā)或者停發(fā)其本人最低生活保障金。
各方觀點
@北京青年報:《通知》的這一要求,是對下崗失業(yè)人員的一種制度激勵。對于納入低保的下崗失業(yè)人員來說,他們符合條件,可以享受低保,但他們要想從困境中走出,就不能只依靠低保金生活,更應該努力自食其力。
@人民網:簡單的“輸血”不如“造血”,要讓困難群眾能夠真正走出困境,要避免“低保養(yǎng)懶漢”的現(xiàn)象,更需要消除精神貧困,要讓困難群眾能夠真正自立自強起來。
@人民日報:作為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一環(huán),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設計初衷,在于為一部分困難人群托底。從現(xiàn)代國家意義上講,享受社會救助體現(xiàn)著公民權利,從理想狀態(tài)而言,不應該為救濟預設條件,也就是說,是否以勞動回報救助,并非實施救濟的前提。
華圖微評
此項規(guī)定的細化是繼廣州、遼寧等地實行后的推廣,保證了合理確定公益勞動強度的同時充分考慮免除、終止情形的基礎上,以我國的公益服務為扳手不斷增進社會成員中低保對象的自我增值、貢獻社會價值,必然是具有積極且深遠意義的。
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作為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一環(huán),本來就是為一部分困難人群托底。將有限的社會資源給最需要、最缺少的人,才能真正做到社會公平,真正滿足社會保障初衷的同時符合我國公共政策的正確價值取向。
合理科學的對規(guī)章內容進行細化,無疑可以正確激勵引導仍具有勞動能力的社會低保對象參與社會勞動,在進行力所能及的社會服務的同時不僅可以讓有勞動能力的公民的履行其勞動職責,也可以避免個別低保者出現(xiàn)、破除“等靠要”思想,真正弘揚所有公民各盡所能的正確價值取向。能夠充分體現(xiàn)了我國公民權利與義務的統(tǒng)一大方針的同時更加有助于社會保障制度的公平性、可持續(xù)性、針對性。
相關政策/事件
相關政策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例》第十條規(guī)定,在就業(yè)年齡內有勞動能力但尚未就業(yè)的城市居民,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間,應當參加其所在的居民委員會組織的公益性社區(qū)服務勞動。
相關事件
《廣州市最低生活保障對象參加社會公益服務管理辦法》出臺,其中每人每月參加社會公益服務時間累計不得少于60小時的規(guī)定,在輿論場中引發(fā)熱議。
《遼寧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辦法》第六條修改為:“在就業(yè)年齡內有勞動能力但尚未就業(yè)的城市居民,街道辦事處和社區(qū)(居民)委員會應當積極介紹其就業(yè),組織參加公益性勞動。無正當理由,連續(xù)三次拒絕接受介紹的與其健康狀況、勞動能力等相適應的工作的,應當決定減發(fā)或者停發(fā)其本人的最低生活保障金。”
搶方向盤最高可判死刑
熱點事件
2019年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聯(lián)合出臺了《關于依法懲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駕駛違法犯罪行為的指導意見》,明確此類行為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性,發(fā)生嚴重后果的最高可判死刑。即便沒有發(fā)生嚴重后果,一般也不得適用緩刑,并規(guī)定7種從重處罰的情形,嚴厲打擊此類危害行為。
各方觀點
@北青網:建立公交車安全,公交公司和公安機關還可以定期組織一些安全培訓或演習,幫助司乘人員和乘客多掌握一些安保技能,一旦遇到突發(fā)情況,訓練有素的司乘人員可以采取有力有效措施,對制服歹徒、協(xié)助公眾逃生起到重要作用。相信我們一定可以找到足夠多的辦法,讓公交車上充滿正義之氣,震懾住心懷叵測之徒的戾氣,讓公交車不再成為公共安全的短板。
@浙江新聞:為搶奪方向盤行為的具體司法量刑定罪,也需要綜合考慮具體情景和。但有一點應該成為不可退讓的共識:決不能事故大了大處理,事故小了小處理甚至是不處理,不能只根據后果來判定事故的責任。要讓公交車的方向盤不失控,最關鍵的就是要讓規(guī)則意識的“方向盤”不失控。
華圖微評
一把方向盤,轉動的不僅是汽車的方向,更是滿車乘客的生命安全。公共交通安全影響重大,行駛中的車輛一旦發(fā)生傾覆、毀壞,甚至會危害到道路上的其他行人與車輛的安全?!段:舶踩铩分性缫衙鞔_規(guī)定,破壞汽車,足以使汽車發(fā)生傾覆、毀壞危險,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嚴重后果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但在實際判決中,此類事件往往從輕處罰,甚至以緩刑處理,這在無形之中助長了違法者的戾氣。三部門聯(lián)合出臺的指導意見,給違法者敲響了一聲警鐘,也給執(zhí)法者打入了強心針。守護公共安全是原則問題,危害公共安全者必將受到法律的嚴懲。
相關政策/事件
2019年1月8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聯(lián)合出臺了《關于依法懲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駕駛違法犯罪行為的指導意見》,明確此類行為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性,發(fā)生嚴重后果的最高可判死刑。即便沒有發(fā)生嚴重后果,一般也不得適用緩刑,并規(guī)定7種從重處罰的情形,嚴厲打擊此類危害行為。
2015年12月29日
重慶市萬州區(qū)的成某乘坐公交車,因到站后司機沒有停車,成某與正在駕駛的司機發(fā)生沖突,并用手拉拽方向盤,導致該車撞在人行道的樹上,駕駛員及部分乘客受傷。
萬州法院審理認為,成某構成了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成某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
2017年7月
重慶萬州的譚某搭乘大巴車時與駕駛員發(fā)生口角,并拉扯方向盤,導致大巴車駛入了地下車道,與對面迎面駛來的小轎車相撞。
萬州法院審理認為,譚某構成了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由于譚某有前科,不適用緩刑,遂對其判處有期徒刑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