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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公務員“不稱職”定界意義深遠
2010-05-06 16:55  未知 點擊: 載入中...

  按照國家的相關規(guī)定,公務員年度考核如連續(xù)兩年“不稱職”,將被辭退。京城公務員哪些作為將被評定為“不稱職”?面臨降職、辭退危險?對此,今年,北京將制訂出臺“不稱職”考核細則。(2010年5月5日人民網轉自《新京報》)

  俗話說,不以規(guī)矩不成方圓。盡管按照國家相關規(guī)定,公務員年度考核連續(xù)兩年“不稱職”,將被辭退。但是,如何認定“不稱職”、到底那些行為屬于“不稱職”行為,一直是制約和困擾公務員年度考核的瓶頸問題。正因為沒有明確而細化的考核細則,以致一些地方在公務員年度考核時,“不稱職”,也便成了一種想用而不敢用的假框框,末位淘汰也成了一句空話。因此,北京即將出臺的“不稱職”考核細則,將為全國各地公務員年度考核提供借鑒,意義深遠。

  依據現行國家規(guī)定,公務員年度考核分為“優(yōu)秀”、“稱職”、“基本稱職”、“不稱職”四個檔次。一旦被評為“不稱職”,公務員前景堪憂:一年“不稱職”,降職;連續(xù)兩年“不稱職”,辭退。而“不稱職”取決于5種情形:思想政治素質較差;業(yè)務素質和工作能力不能適應工作要求;工作責任心或工作作風差;不能完成工作任務,或在工作中因嚴重失誤、失職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惡劣社會影響;存在不廉潔問題,且情形較為嚴重。但這些規(guī)定,仍然顯得籠統(tǒng)、空泛,不太具有可操作性。據了解,北京市本年內即將出臺的“公務員辭退細則”——“公務員基本稱職、不稱職的考核標準”,將進一步明確、量化辭退公務員的認定標準,也將使對公務員“不稱職”的認定更有針對性,更具有可操作性。

  正因為過去的公務員年度考核,量化、剛性的規(guī)定較少,導致很多情況下,公務員“稱職”“不稱職”主要憑領導認定的多,盡管一些單位也搞了所謂的民主測評、民意調查和綜合考察等,但是最終還是由領導尤其是單位一把手拍板的多,真正嚴格按章辦事、按規(guī)定調的少,這樣,不但不利于公務員隊伍的管理考核,也容易助長一些官員的霸權主義和官僚作風。而一旦有了更加剛性、更具可操作性的細則后,一些領導者再想插手、干預公務員考核,起碼于情于理都找不到“借口”了,也容易使公務員考核更客觀、管理更規(guī)范。

  事物是發(fā)展變化的。而公務員是服務民眾的公仆,必須順應發(fā)展。因此,公務員隊伍的管理制度、規(guī)范也必須與時俱進,不斷完善。這是建設創(chuàng)新型政黨的必然要求。早在1996年,《北京市國家公務員辭職辭退暫行辦法》實施時,就已明確了辭退公務員的六大認定標準,包括“不勝任現職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等。今年3月,北京市委組織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等四部門又“追加”了第七種情形:公務員酒駕超過兩次、酒后駕駛公車,視情節(jié)輕重免職、辭退。這是順應時代發(fā)展、順應民意所指的務實之舉、創(chuàng)新之為。

  常言道,嚴是愛,松是害。出臺公務員“不稱職”標準,就是給公務員劃定具體而嚴格的紅線,套上想逃也無法逃的“緊箍咒”,從而倒逼、促使公務員在國家經濟、民主政治、和諧社會等方面建設中更好地履職履責。相反,如果對一些政風不好、作風不良、不務政、不作為、亂作為的公務人員睜一只眼閉一只眼,采取不管不理、不聞不問的態(tài)度,即便已經嚴重不稱職,嚴重喪失了先進性和純潔性,仍然讓其留在隊伍中,一方面容易敗壞整個公務員隊伍的整體形象,另一方面也會使其更加放松對自己的要求,從而越走越遠、越陷越深,以致走上違法犯罪的不歸路仍不能迷途知返,給黨和人民的利益造成無可挽回的損失。世間沒有管不住的人,管不住的事和管不住的權,關鍵看想不想管,能不能真管。

  當然,再好的政策、再嚴的規(guī)定,也必須落到實處。期待北京市給公務員“不稱職”定調的同時,能夠切實應用到公務員管理和考核中,并不斷創(chuàng)新思路、總結經驗,給其他地區(qū)的公務員管理和考核,提供更多有價值、有意義的借鑒。也期盼在“緊箍咒”的約束下,廣大公務人員能夠如履薄冰、如臨深淵,在“立黨為公,執(zhí)政為民”的正道上盡心盡責,當好人民公仆,做好服務人民的各項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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