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推陳出新
2003年以前,香港一直仿照英國的公務員退休金制度實行長俸制。所謂長俸制,是指在政府機關或公營單位工作的正式人員,到了法定退休年齡并辦理退休手續(xù)后,應該領到與本人工齡和級別相適應的退休金。
長俸退休金制度主要是針對有一定任職年限的高級公務員,按照他們的職位而設定的“期滿傭金”。按照長俸制的計算方法,如果公務員能夠稱職、清廉地退休(一般退休年齡為55歲),那么他就可以一次性領取上百萬甚至上千萬港幣的退休金,而且以后每月繼續(xù)領取相當于原工資60%至80%的退休金,直到死亡。
不過,一旦公務員在職期間發(fā)生違規(guī)事情,他的長俸退休金就很有可能被政府剝奪,同時他的一切優(yōu)厚待遇都會被取消。
然而,長俸退休金制度給香港財政造成很大負擔。例如,根據香港特區(qū)政府數據,2003年,香港公務員薪酬津貼等開支達661億港元(77.8億美元),占政府經營性開支的66.89%。
為減輕負擔,香港特區(qū)政府很早就醞釀推行公務員體制改革,并于2003年開始推行公務員公積金計劃。按照新制度規(guī)定,政府對公積金計劃的供款包括強制性及自愿性供款,供款率按員工無間斷服務年期累進計算,比率為所任職級基本薪金的5%至25%不等。
公務員退休時,政府將按照公務員的工作年限、職務等一次性發(fā)放退休金,不再像先前的長俸制一樣每月另發(fā)退休金。如果一名員工25歲入職、60歲退休,離開政府時,可獲的退休金相當于最后月薪的80倍。和以前的長俸制相比,依然是一筆巨大的收入。
根據特區(qū)政府規(guī)定,現有的退休金計劃分為新舊兩種,舊計劃只適用于在1987年7月1日之前受聘的公務員,正常退休年齡為55歲;而新計劃則適用于在該日或之后受聘的人員,正常退休年齡為60歲。(新華社駐亞太總分社記者 何柳)
芬蘭:鼓勵晚退
芬蘭是典型的北歐福利國家。長期以來,芬蘭逐步建立和形成一整套較為完善的社會保障體系,使每個公民從“搖籃到墳墓”處處都有福利保障。
在芬蘭,正常退休年齡為63歲。在國家政府機構工作的公務員及工作人員被納入國家養(yǎng)老金法范疇。這些人員退休后由國家支付與工資掛鉤的職工養(yǎng)老金。芬蘭全國根據國家養(yǎng)老金法領取職工養(yǎng)老金的人數超過28萬人,每年開支近31億歐元(約合40.3億美元)。
芬蘭公務員在退休之前的工作期間必須繳納養(yǎng)老保險金,繳納的標準平均約為工資的22%,其中個人支付4.3%至5.4%,其余部分由作為雇主的國家政府機構和部門繳納。
然而,人口老齡化讓芬蘭的公務員隊伍面臨人員短缺。芬蘭是個長壽國家,男女平均壽命分別為74歲和80歲。近年來,由于生活條件改善和醫(yī)療技術進步,居民壽命越來越長。與此同時,二戰(zhàn)后“嬰兒潮”時期出生的人已到退休年齡,進一步加速芬蘭人口老化。目前,芬蘭人口老化的速度快于其他歐盟國家。
為了鼓勵人們更長時間留在工作崗位上,緩解勞動力短缺問題,芬蘭政府2005年初對養(yǎng)老金制度進行改革。根據新的養(yǎng)老金法,包括公務員在內的職工可以在63歲至68歲之間退休。如果年滿63歲仍繼續(xù)工作,可以拿到更多養(yǎng)老金。
2004年以前,芬蘭根據公務員和職工最后10年工作期間平均工資的一定比例來確定養(yǎng)老金數額。2005年后,公務員的養(yǎng)老金則按工作年限計算,工作年限越長,退休后領取的養(yǎng)老金數額越高。
此外,芬蘭養(yǎng)老金起算時間也從原先的23歲提前到18歲。18到52歲期間,包括公務員在內的職工退休后獲取的養(yǎng)老金在其工資中所占的比例每年增加1.5%;53到62歲期間,養(yǎng)老金在工資中所占的比例每年增加1.9%;63到68歲期間,養(yǎng)老金在工資中所占的比例每年增加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