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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上海公務員考試考務問答(2)

2016-11-09 10:36  |  上海公務員局  |  責編:admin 點擊收藏

  九、考生參加考試應注意哪些事項?

  答:請考生仔細閱讀《考生須知》、《考場規(guī)則》和公務員考試錄用違紀違規(guī)行為處理辦法的相關規(guī)定,并特別注意以下幾點:

  (一)在考試前30分鐘,憑準考證和第二代身份證(兩證必須同時具備)進入考場。

  (二)考試開始30分鐘后,不得入場;考試期間,不得提前交卷、退場。

  (三)考生應考時務必攜帶黑色字跡的墨水筆、2B鉛筆、橡皮。嚴禁將手機、計算器等各種電子、通訊、計算、存儲及其它設備帶至座位。

  (四)嚴禁將試題本、答題卡和草稿紙等帶出考場。

  (五)考生必須遵守考場規(guī)則,若有作弊和違紀行為,將按公務員考試錄用違紀違規(guī)行為處理辦法有關規(guī)定處理。

  (六)考點無停車條件,考生應提前熟悉考點地址和赴考交通路線,按時參加考試。

  十、考試作答有何要求?

  答:請考生仔細閱讀試卷和答題卡上的注意事項,并特別注意以下幾點:

  (一)經(jīng)監(jiān)考人員核對考生信息無誤后,在考場座次表上簽名后對號入座。

  (二)考試開始后,首先在試題本、答題卡和草稿紙上將本人姓名、試卷代碼、準考證號碼用黑色字跡的墨水筆填寫,并用2B鉛筆將試卷代碼和準考證號碼填涂到相應位置。

  (三)《行政職業(yè)能力測驗》和各專業(yè)科目均由客觀題組成,用2B鉛筆在答題卡上作答;《申論》由主觀題組成,用黑色字跡的墨水筆在專用答題卡上作答??荚嚥坏檬褂猛扛挠闷?。

  (四)考生必須按試卷說明在答題卡相應位置填涂試卷代碼,未填或錯填試卷代碼的按零分處理。

  (五)考試結束鈴響,應立即停止答題,并將試題本、答題卡和草稿紙背面朝上放在桌面上,經(jīng)監(jiān)考人員同意后方可離開。

  十一、本次考試是否指定專門用書,考試機構是否組織考前培訓?

  答:本次考試不指定考試輔導用書,不舉辦也不委托任何機構舉辦考試輔導培訓班。目前社會上出現(xiàn)的任何以公務員考試命題組、專門培訓機構等名義舉辦的輔導班、輔導網(wǎng)站或發(fā)行的出版物、上網(wǎng)卡等,均與本次考試無關。敬請廣大報考人員提高警惕,切勿上當受騙。

  十二、考試前遺失了身份證、準考證怎么辦?

  答:遺失身份證的考生,須及時到公安部門補辦臨時身份證或由公安部門出具帶有照片的身份證明材料(照片處須加蓋騎縫章)。

  遺失準考證的考生,考試前可自行到網(wǎng)上下載打印。

  十三、考試成績公布的時間和方式是什么?

  答:筆試成績及合格分數(shù)線可于2017年1月15日通過上海市公務員局網(wǎng)站和上海市職業(yè)能力考試院網(wǎng)站(www.spta.gov.cn)查詢??荚嚦煽儐尾涣硇邪l(fā)放,考生可在成績公布后的30日內(nèi)自行下載打印。

  十四、考生于考前還須周知的相關內(nèi)容有哪些?

  答:(一)為保障考試安全與秩序,維護考試的公平公正,必要時考試機構和考點工作人員在組織、實施考試過程中,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根據(jù)保守考試秘密的需要,對有關人員的相應行為作必要限制。

  2、封閉相關考試場所,制止無關人員進入。

  3、查驗考生的身份證等證件材料,檢查考生攜帶物品,必要時使用安全監(jiān)測設備或者以適當方式,對考生實行檢查。

  4、暫扣考生違反規(guī)定攜帶的用于或者可能用于作弊的設備、工具、材料等物品。

  5、在考試場所內(nèi)設置、使用視頻監(jiān)控、無線電探測等電子設備,在必要范圍內(nèi),對無線通訊進行干擾或屏蔽。

  6、制止和處理考生違反考試紀律、考場規(guī)則的行為,必要時可終止考生繼續(xù)參加考試。

  7、在考試的客觀環(huán)境受到外界干擾時,應積極采取措施,及時予以排除或減少干擾,并根據(jù)公平、公正原則,對受影響的考生給予適當、相應的補救。

  8、對故意干擾、破壞考試的人員,移交公安、司法等部門處理。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有關考試違法行為處理的規(guī)定

  二十三、在刑法第二百八十條后增加一條作為第二百八十條之一:"在依照國家規(guī)定應當提供身份證明的活動中,使用偽造、變造的或者盜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證、護照、社會保障卡、駕駛證等依法可以用于證明身份的證件,情節(jié)嚴重的,處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有前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

  二十四、將刑法第二百八十三條修改為:"非法生產(chǎn)、銷售專用間諜器材或者竊聽、竊照專用器材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guī)定處罰。"

  二十五、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非法使用竊聽、竊照專用器材、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后增加一條,作為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在法律規(guī)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為他人實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幫助的,依照前款的規(guī)定處罰。

  "為實施考試作弊行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規(guī)定的考試的試題、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規(guī)定處罰。

  "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第一款規(guī)定的考試的,處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三十、將刑法第二百八十八條第一款修改為:"違反國家規(guī)定,擅自設置、使用無線電臺(站),或者擅自使用無線電頻率,干擾無線電通訊秩序,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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