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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江蘇省司法行政系統(tǒng)考試錄用公務員(人民警察)簡章(2)

2015-12-30 15:17  |  江蘇人事考試網(wǎng)  |  責編:admin 點擊收藏

  二、考錄程序和方法

  1.全省各級司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考錄程序、方法、步驟,按照2016年全省考錄公務員工作實施方案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2.擬錄用為市、縣(市、區(qū))、鄉(xiāng)鎮(zhèn)(街道)司法行政部門公務員的,由各市司法局上報省司法廳政治部審核同意后,報各市公務員主管部門辦理審批手續(xù)。

  3.考錄監(jiān)獄、強制隔離戒毒所職位人民警察,按以下程序進行:

  (1)報名和資格初審

  報名、資格初審和繳費,通過網(wǎng)絡進行,與全省考錄公務員同步進行。網(wǎng)址見各市招考簡章。報名時間為2016年1月11日至17日。報名和資格初審由所在地市級公務員主管部門、招錄單位共同組織實施。

  (2)筆試

  監(jiān)獄、強制隔離戒毒所人民警察考錄職位,考試類別見職位簡章??荚嚳颇繛樾姓殬I(yè)能力測試、申論兩科。考試不指定復習用書,各科目考試范圍以《江蘇省2016年考試錄用公務員公共科目考試大綱》為準。

  報考人員參加省公務員主管部門統(tǒng)一組織的筆試,筆試時間:2016年3月12日。

  上午 09∶00-11∶00  行政職業(yè)能力測驗

  下午 14∶00-16∶30  申論

  考生應按照準考證上規(guī)定的時間和地點參加考試。

  (3)體檢和體能測評

  在筆試科目合格的人員中,按照大于1∶3、不大于1∶5的比例,從高分到低分確定參加體檢和體能測評的人員。達不到1∶3比例的職位,按實際合格人數(shù)確定參加體檢和體能測評的人員。體檢按修訂后的《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試行)》和《關于印發(fā)公務員錄用體檢特殊標準(試行)的通知》執(zhí)行;體能測評按照《公安機關錄用人民警察體能測評項目和標準(暫行)》執(zhí)行。因體檢和體能測評不合格出現(xiàn)缺額時,按照有關規(guī)定進行遞補。體檢和體能測評由所在地市級公務員主管部門會同招錄單位共同組織實施。

  (4)資格復審

  體檢和體能測評合格的考生參加資格復審,資格復審工作由所在地市公務員主管部門、招錄單位共同組織實施。經(jīng)復審,不具備報考資格或材料不全者,取消面試資格。

  (5)面試

  資格復審合格的考生,原則上按1∶3的比例,按公共科目筆試成績從高分到低分確定參加面試的人員。面試工作由市級公務員主管部門統(tǒng)一組織實施。

  (6)考察(政審)

  根據(jù)考生總成績,按照1∶1的比例從高分到低分確定考察(政審)對象。考察(政審)按照《省委組織部等3部門關于進一步做好江蘇省公務員錄用考察工作的通知》等有關要求執(zhí)行。因考察(政審)不合格出現(xiàn)計劃缺額時,分職位按總成績從高分到低分一次性遞補。

  (7)公示錄用

  各招錄機關要嚴格按照規(guī)定的標準和程序,從考察(政審)合格的人員中確定擬錄用人員,由錄用審批機關在市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網(wǎng)站公示7天。公示期滿后,沒有問題或者反映的問題不影響錄用的,辦理錄用手續(xù);對反映有影響錄用的問題并查實的,不予錄用;對反映的問題一時難以查實的,可暫緩錄用,待查清后再決定是否錄用。錄用后放棄錄用資格的,不再遞補。錄用審批程序為:

 ?、贁M錄用為監(jiān)獄、省屬強制隔離戒毒所人民警察的,經(jīng)招錄單位所在市公務員主管部門初審,報省監(jiān)獄管理局或省戒毒管理局復審,經(jīng)省司法廳審核同意后,報省公務員主管部門審批。

 ?、跀M錄用為市屬強制隔離戒毒所人民警察的,由市司法局報省司法廳政治部審核同意后,報市公務員主管部門審批。

  三、錄用后管理及待遇

  錄用人員須參加公務員初任培訓,實行一年試用期。培訓、試用期滿考核合格,予以任職定級。培訓不合格或違反公務員錄用和試用期管理相關規(guī)定的,取消錄用資格。錄用為監(jiān)獄、強制隔離戒毒單位人民警察的享受人民警察待遇。

  四、紀律與監(jiān)督

  考錄司法行政系統(tǒng)公務員(人民警察)工作,要嚴格執(zhí)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司法部、國家公務員局關于考錄公務員(人民警察)有關規(guī)定以及 2016年江蘇省公務員考錄工作的要求,堅持“公開、平等、競爭、擇優(yōu)”的原則,秉公辦事,嚴肅考錄紀律,主動接受社會和群眾的監(jiān)督,嚴禁徇私舞弊、弄虛作假,確保新錄用人員的政治素質(zhì)和業(yè)務能力。為方便社會各界監(jiān)督,杜絕不正之風,特設立監(jiān)督舉報電話:

  省司法廳   (025)83591125

  省公務員局  (025)83236151、83236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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