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江蘇常州市公務員考試招考簡章(2)
(四)不得報考的人員和情形
不得報考的人員:
1、2012年1月1日以后新錄用的公務員和參公管理單位工作人員(含現(xiàn)已離職人員);
2、現(xiàn)役軍人;
3、在讀的非應屆普通高校畢業(yè)生;
4、被辭退未滿5年的公務員和參公管理單位工作人員。
不得報考的情形:
1、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2、曾被開除公職的;
3、在各級公務員招考中被認定有舞弊等嚴重違反錄用紀律行為的;
4、錄用后即構(gòu)成與本人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六十八條規(guī)定回避關系的職位的;
5、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其他不得錄用為公務員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報考公安、監(jiān)獄機關人民警察和法院、檢察院系統(tǒng)司法警察:
1、不具備公務員報考資格條件的;
2、散布有損國家聲譽的言論,組織或者參加旨在反對國家的集會、游行、示威等活動的;
3、組織或者參加非法組織的;
4、玩忽職守,貽誤工作的;
5、隱瞞個人重要信息,弄虛作假,誤導或欺騙組織、領導和公眾的;
6、貪污、行賄、受賄,利用職務之便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私利的;
7、違反財經(jīng)紀律,浪費國家或集體資財?shù)?
8、濫用職權,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的;
9、泄露國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的;
10、在對外交往中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的;
11、參與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賭博、迷信等活動的;
12、觸犯刑律被免予刑事處罰的;
13、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曾受過勞動教養(yǎng)的;
14、違反國家計劃生育政策的;
15、曾被開除公職、黨籍、團籍的,在高等教育期間受到開除學籍處分的;
16、在國家法定考試中有嚴重舞弊行為的;
17、自2012年2月12日以來,曾受記大過、降級、撤職、留用(留黨、留校)察看等處分的;
18、自2010年2月12日以來,被黨政機關、事業(yè)單位辭退的;
19、自2012年2月12日以來,擔任領導職位的公務員引咎辭職或責令辭職的;
20、自2012年2月12日以來,事業(yè)單位工作人員被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的;
21、2014年度考核被確定為不稱職(不合格)或2013、2014年度考核兩次基本稱職(基本合格)的;
22、嚴重違反職業(yè)道德、社會公德、家庭美德的;
23、有配偶、直系親屬被判處死刑或正在服刑,對本人有重大影響的旁系親屬被判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徒刑且正在服刑,配偶、直系親屬或?qū)Ρ救擞兄卮笥绊懙呐韵涤H屬被判處危害國家安全罪等情形的;
有配偶、直系親屬或?qū)Ρ救擞兄卮笥绊懙呐韵涤H屬正被立案審查,有對本人有重大影響的旁系親屬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且正在服刑等情形,報考相關政法機關的;
24、政治品德不良,社會責任感和為人民服務意識較差,以及其他不宜擔任公務員職務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