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浙江公務員考試招考條件及招考對象范圍
2017年浙江公務員考試招考條件及招考對象范圍
2017年浙江公務員考試招考條件及招考對象范圍還未公告,預計2017年2月底3月初公布,以下為2016年浙江公務員考試招考條件及對象范圍,浙江加入聯考后招考條件幾乎無變化,可以參考使用。
一、招考的范圍和對象
1.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報考省級機關或省屬單位:
(1)取得本科以上畢業(yè)證書的人員;
(2)浙江生源全日制普通高校2016年應屆畢業(yè)生和省外生源全日制普通高校2016年應屆本科以上學歷畢業(yè)生;
(3)具有浙江省常住戶口的大專學歷人員(以2016年3月9日的戶口所在地為準)。
生源地是指經高考、被高校錄取時戶口所在地。
上述人員中屬于2016年應屆畢業(yè)的,須在2016年9月30日前提供相應的學歷證書(研究生還應提供相應的學位證書)。
2.省級機關和省屬單位面向服務基層項目人員考錄公務員的對象為:
(1)參加我省“選聘到村(社區(qū))任職高校畢業(yè)生”(簡稱大學生“村官”)項目服務滿2年,且歷年年度考核稱職以上的人員;
(2)參加團中央選派的“大學生志愿服務西部計劃”和我省選派的“大學生志愿服務欠發(fā)達地區(qū)計劃”(簡稱“兩項計劃”)服務期滿、考核稱職以上,且累計具有2年以上基層工作經歷的人員。
上述(1)、(2)人員離開服務崗位后,享受定向考錄政策的期限為5年,其中2011年已不在服務崗位的,期限為2012-2016年,依此類推。
3.市級機關(單位)面向服務基層項目人員考錄公務員的對象參照省級機關和省屬單位執(zhí)行。范圍及職位資格條件見各地公告。
4.縣級機關面向服務基層項目人員考錄公務員的對象為:參加我省大學生“村官”項目服務滿2年、歷年年度考核稱職以上,且仍在服務崗位的人員;參加大學生“村官”項目服務滿2個聘期、歷年年度考核均為稱職以上,且離開服務崗位未滿3年的人員。范圍及職位資格條件見各地公告。
5.鄉(xiāng)鎮(zhèn)機關面向優(yōu)秀村干部考錄公務員的職位分為“崗位1”和“崗位2”。“崗位1”面向大學生“村官”,其范圍和對象與縣級機關面向服務基層項目人員相同;“崗位2”面向非大學生村官身份的村干部,其范圍和對象為:各縣(市、區(qū))行政區(qū)域內現任村黨組織、村委會(以下簡稱“兩委”)正職連續(xù)任職時間滿2年以上或現任村“兩委”委員以上職務連續(xù)任職時間滿3年以上的人員(符合“崗位1”報考范圍和對象的,不能報考“崗位2”)。在全日制學校就讀期間擔任村干部的時間,不能計入任職時間。范圍及職位資格條件見各地公告。
鄉(xiāng)鎮(zhèn)(街道)機關面向優(yōu)秀社區(qū)干部考錄公務員的范圍和對象詳見當地公告。
鄉(xiāng)鎮(zhèn)(街道)機關考錄專職人民武裝干部范圍和對象為:設區(qū)的市范圍內生源且具有浙江省常住戶口的全日制普通高校畢業(yè)生退役士兵和人民武裝學院畢業(yè)學員。全日制普通高校畢業(yè)生退役士兵是指:全日制普通高校大專以上畢業(yè)后參軍入伍,現已退役的人員;被全日制普通高校錄取或就讀期間到部隊服役,退役后繼續(xù)學習并取得大專以上畢業(yè)證書的人員。
具體職位資格條件詳見各地公告。
6.市以下各級機關其他職位的招考范圍和對象見各地公告。
7.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工作人員、現役軍人、在全日制普通高校就讀的非2016年應屆畢業(yè)生不能報考,在全日制普通高校脫產就讀的非2016年應屆畢業(yè)的專升本人員、研究生也不能以原已取得的學歷、學位證書報考。
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人員和被開除公職的人員,在各級公務員招考中被認定有舞弊等嚴重違反錄用紀律行為的人員,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工作人員被辭退未滿5年的,以及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不得錄用為公務員的其他情形的人員,不得報考。
屬于國家公務員局《關于做好公務員錄用考察工作的通知》(國公局發(fā)〔2013〕2號)規(guī)定不得確定為錄用人選情形之一的,不宜報考各級機關公務員。屬于《浙江省公安機關人民警察錄用考察工作暫行辦法》(浙公通字〔2016〕12號)第十條、十一條規(guī)定不宜錄用為人民警察情形之一的,不宜報考各級公安、林業(yè)、司法行政系統人民警察;村干部在任村“兩委”委員以上職務期間受過處分或在任上述職務期間對本村發(fā)生重大責任事故負有責任的,不能報考面向優(yōu)秀村干部招考的職位。
報考人員不得報考與招錄機關人員有公務員法第六十八條所列情形的職位。
二、招考條件
報考人員除應具備公務員法規(guī)定的基本條件和報考職位所需資格條件以及符合上述招考的范圍和對象規(guī)定外,還需符合以下條件:
1.年齡18至35周歲(1980年3月9日至1998年3月9日期間出生),2016年全日制普通高校碩士以上應屆畢業(yè)生(非在職)年齡18至40周歲(1975年3月9日至1998年3月9日期間出生)。
2.報考鄉(xiāng)鎮(zhèn)機關面向優(yōu)秀村干部“崗位2”職位的,現任村“兩委”正職的,年齡在18至40周歲(1975年3月9日至1998年3月9日期間出生),具有國家承認的中專、高中以上學歷。其他人員要求年齡在18至35周歲(1980年3月9日至1998年3月9日期間出生),具有國家承認的大專以上學歷。
3.報考鄉(xiāng)鎮(zhèn)(街道)機關專職人民武裝干部職位的,年齡在18至30周歲(1985年3月9日至1998年3月9日期間出生)。
4.報考法院、檢察院、公安、林業(yè)、司法行政等系統人民警察職位的,要求年齡18至30周歲(1985年3月9日至1998年3月9日期間出生),2016年全日制普通高校碩士以上應屆畢業(yè)生(非在職)報考人民警察職位的,年齡18至35周歲(1980年3月9日至1998年3月9日期間出生)。報考浙江警察學院和浙江警官職業(yè)學院職位、公安機關法醫(yī)(獄醫(yī))職位、報考司法行政系統人民警察獄醫(yī)和心理矯正職位的,年齡18至35周歲(1980年3月9日至1998年3月9日期間出生)。
報考人民警察職位的,要求體能測評達標。
5.報考各級共青團組織職位的,要求年齡18至28周歲(1987年3月9日至1998年3月9日期間出生)。
6.部分招考職位所要求的“2年以上基層工作經歷”是指:在各類企事業(yè)單位和其他經濟組織、社會組織和生產一線、農村、縣級以下機關(含參公事業(yè)單位)工作,或曾在軍隊服役、自謀職業(yè)、個體經營累計2年以上的經歷。大學生“村官”等服務基層項目人員服務基層時間計入基層工作經歷。在全日制學校就讀期間參加社會實踐、實習、兼職等不能作為基層工作經歷。
本次招考所涉及的工作經歷、服務期、任職期的計算統一截止到2016年3月9日。
7.報考各級法院、檢察院機關法律職位的,應具有國民教育序列法律本科以上學歷。報考法官、檢察官助理職位的,須通過國家司法考試,并取得法律職業(yè)資格證書(取得C類資格證書人員,僅限于報考少數民族自治地方的法官、檢察官助理職位);參加2015年國家司法考試成績達到合格分數線的人員,也可以報考。
在2016年2月29日前通過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成人高等教育學歷考試并取得畢業(yè)證書的人員,符合職位資格條件的可以報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