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節(jié) 公安機關的權力
一、公安機關權力的概念和特點
(一)公安機關權力的概念
公安機關的權力,是指公安機關為履行職責,依法采取的權威性措施和手段。
由于公安機關的權力是在法定職責限度內行使的,并受相應的制約,故又稱公安機關的權限。
(二)公安機關權力的特點
公安機關權力作為一種國家權力,具有如下特點:
1.法定性。公安機關的各項權力,都是由國家法律和法規(guī)規(guī)定,反映國家的意志。行使公安權力是一種執(zhí)法行為,必須在法定權限內依照法定程序行使,不得超越法定權限范圍和濫用職權。行使公安權力的行為還要受到國家權力機關、司法機關和人民群眾的制約和監(jiān)督。
2.強制性。任何國家權力都具有強制性,而公安機關權力則具有特殊強制性。所謂特殊強制性,是指公安機關權力以暴力為后盾,能夠采取行政的、刑事的強制手段和措施,特別是對違法犯罪分子,可以采取人身方面的強制,而公安權力的實施對象只能服從。
3,特許性。法律規(guī)定的公安權力,只能由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行使,其他任何機關、團體和個人均無權行使這些權力。
4.單向性。公安機關權力的行使,是國家意志單向性表示,不以相對人同意與否為先決條件。
以上特點表明,公安機關權力是一種特殊的國家權力。了解和掌握這些基本特點,有助于認識公安機關權力的重要作用,并在公安實踐活動中正確行使權力,履行職責,更好地體現(xiàn)公安機關的性質和職能,為保衛(wèi)社會主義現(xiàn)代化建設服務。
二、公安機關的治安行政管理權
(一)治安行政處置權
治安行政處置權,是指公安機關在公共場所管理、道路交通管理、消防管理、危險物品管理、特種行業(yè)管理和出入境管理等治安行政管理活動中,為維護社會秩序和公共安全,依法對特定的人、物、事、場所采取的一種權力行為。治安行政處置權,通常包括命令、禁止與取締、許可等項具體權力。
命令,是指公安機關為了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和公共安全,依法向負有特定義務的人發(fā)出的作為、不作為和約束的命令。這種命令又稱“警察命令”。
禁止與取締,是指公安機關依法對于某些違反治安管理、擾亂社會秩序、妨害公共安全的行為宣布禁止,予以取締,并對違禁者予以法律制裁。
許可,是指公安機關在行政管理中,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請示依法允許或者否定的一種權力。這種權力,通常是通過審核批準、決定、登記、頒發(fā)證照、指揮等形式表現(xiàn)出來。
(二)治安行政處罰權
治安行政處罰,是公安機關對于不履行治安法規(guī)所確定的義務或者危及社會治安秩序,情節(jié)輕微,尚不夠刑事處罰的行為,依照治安管理法規(guī)的規(guī)定實施的行政處罰。治安行政處罰的種類有警告、罰款、行政拘留、限期出境和驅逐出境、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和執(zhí)照、責令停產(chǎn)停業(yè)、沒收違法所得或者非法財物等。治安行政處罰不同于刑事處罰,是以公安行政強制力實施的行政處罰。
(三)治安監(jiān)督檢查權
治安監(jiān)督檢查權是公安機關依法對應負治安責任的社會團體、組織及個人實施治安行政管理的權力之一。通過治安監(jiān)督檢查,發(fā)現(xiàn)違章違法行為,依法予以處置或制裁;發(fā)現(xiàn)治安隱患,要求監(jiān)督對象限期整頓改正,預防治安問題的發(fā)生,增強其自治、自防、自衛(wèi)的能力,創(chuàng)造安全的生產(chǎn)和工作環(huán)境。
(四)勞動教養(yǎng)審批權
勞動教養(yǎng),是指對有違法行為或輕微犯罪行為且屢教不改,而又不追究刑事責任的人實行強制性教育改造的行政強制措施,是處理人民內部矛盾的一種方法。公安機關與勞動、民政部門組成勞動教養(yǎng)管理委員會,公安機關受委員會委托審查批準需要勞動教養(yǎng)的人員。
(五)治安行政強制權
治安行政強制,是指公安機關在依法進行治安行政管理和實施治安行政處罰時,為達到使行為人履行法定義務或接受處罰的目的,對不履行法定義務或不服從治安行政處罰的人所采取的人身和物品的強制手段。治安行政強制權主要有以下幾種:強制傳喚、強行帶離現(xiàn)場和強制拘留、強制隔離、約束特定的人、盤問檢查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