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考解析
甘肅省正寧縣校車事故暴露出我國部分地區(qū)校車安全管理方面的監(jiān)管薄弱等突出問題,值得我們反思并從中吸取各方面教訓。
導致該事故出現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根據官方的通報,直接原因是由于當時大霧天氣影響,貨車和校車司機遇到緊急情況處置不力,校車駕駛人員安全意識淡薄、嚴重違規(guī)超載、左道超速逆行。除此之外,我認為還有以下一些根源性的原因需要重視:幼兒園負責人安全責任意識不強;教育、交警部門監(jiān)管不力;一些欠發(fā)達地區(qū)受財力限制,對學前教育投入不足,以市場化模式運作的民辦幼兒園要在低收入、低成本的競爭中生存下去,容易漠視薄弱的安全環(huán)節(jié)。
這次慘痛的事故以血的代價提醒我們要盡快采取有效措施,避免類似的惡性事件再次出現。
第一,要加強立法的建設,要通過立法明確校車的公益性質,規(guī)定校車的配備標準及數量,賦予校車必要的交通特權,為校車安全奠定造成良好法治環(huán)境。本次事故發(fā)生后,事故發(fā)生地的甘肅省慶陽市決定停止2012年公車更新計劃,將預算資金全部用于購置標準化校車,這說明購置并保證校車的安全運行并非沒有資金,核心問題是資金是否愿意用到校車上,如果能通過立法加以規(guī)范,適當修改道路交通安全法、義務教育法和未成年人保護法的相關內容,國務院據此制定相應的行政法規(guī),可以促進各級政府更為重視校車安全。在具體的立法中,可以明確規(guī)定將校車購置及運行列入同級政府的財政預算,不得擠占其他教育經費預算,充分保證校車購置及運行經費;要對駕乘人員的技術水平和綜合素質提出法定的具體標準;可以適當規(guī)定校車的優(yōu)先便利通行權,例如允許校車使用公交專線、其他車輛在行駛途中應與校車保持有效的安全距離以及在校車轉彎、掉頭時應主動避讓等等。
第二,對校車安全問責機制進行細化并加大監(jiān)管力度,全面排查安全隱患。2010年7月1日,國家出臺了首部專門強制性國家標準《專用小學生校車安全技術條件》,公安部近幾年曾多次針對校車安全進行集中整治,教育部幾乎每年下發(fā)的有關通知中都提到校車安全,如果有關各方重視并認真遵守,甘肅省正寧縣校車事故這樣的慘劇就難以發(fā)生。要確保監(jiān)管能夠落到實處,責任追究機制應設在事前,而不是事故發(fā)生之后,因此應進一步細化問責機制,并對落實實施情況隨時進行監(jiān)督檢查,集中開展道路交通安全大排查、大整治活動,對校車安全運行情況進行拉網式集中整頓,堅決杜絕安全隱患。
第三,建立起普及交通安全知識的長效機制。要針對各級政府領導、學校領導和師生、家長、司機等開展安全知識的普及,并且要常抓不懈,還可以利用電視、廣播、網絡等新聞媒體對交通安全知識進行多角度、全方位的宣傳,避免各種漠視潛在危險的麻木意識。
我們欣慰地看到,甘肅省正寧縣校車事故發(fā)生之后,有關部門嚴格追究了相關責任人的責任,善后工作有條不紊地逐步開展,全國各地陸續(xù)開始全面排查校車安全。今后我們應切實健全教育風險防控機制,完善責任追究制度,保障教育的可持續(xù)發(fā)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