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考試常識備考技巧:半月談第九期
(三)認定界限
1.聚眾斗毆罪與群眾中因民事糾紛而互相斗毆或者結伙械斗的界限
主要表現在后者不具有流氓犯罪的動機、目的,不是流氓活動,在群眾中的互相斗毆或械斗中犯故意傷害罪(包括輕傷、重傷)、故意殺人罪或者故意毀壞公私財物等罪的,構成何罪就認定何罪。
2.聚眾斗毆罪與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交通秩序罪的界限
(1)犯罪的動機、目的不同。聚眾斗毆罪是基于流氓動機,在實施各種流氓活動時破壞公共秩序,后罪則是基于某種個人動機、目的,用聚眾鬧事方式,要挾國家機關或有關部門,以滿足個人的要求為目的。
(2)犯罪形式不同。聚眾斗毆罪可以聚眾進行,也可以單獨實施,后兩種罪只能聚眾實施。
(3)聚眾斗毆罪與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的界限
“聚眾斗毆,致人重傷、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這說明在聚眾斗毆活動中,一旦造成他人重傷、死亡的,一律按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這是對犯罪的一種轉化型規(guī)定。
(四)處罰準則
《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聚眾斗毆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1.多次聚眾斗毆的;
2.聚眾斗毆人數多,規(guī)模大,社會影響惡劣的;
3.在公共場所或者交通要道聚眾斗毆,造成社會秩序嚴重混亂的;
4.持械聚眾斗毆的。
【預測題】
今年來發(fā)生多起關于正當防衛(wèi)的案件,引起社會的廣泛關注,對于正當防衛(wèi),下列哪一選項是不正確的?
A.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于正當防衛(wèi)
B.對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衛(wèi)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重傷、死亡的,不屬于防衛(wèi)過當
C.正當防衛(wèi)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D.防衛(wèi)過當并不是一個獨立的罪名,而是犯了什么罪就承擔什么樣的刑罰
【答案】C
【解析】第一步,本題考查刑法中的正當防衛(wèi)并選錯誤項。
第二步,根據《刑法》第20條第2款規(guī)定,正當防衛(wèi)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不是可以是應當。
因此,選擇C選項。
【拓展】A項:根據《刑法》第20條第1款規(guī)定,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于正當防衛(wèi),不負刑事責任。
B項:《刑法》第20條第3款規(guī)定,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奸、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衛(wèi)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于防衛(wèi)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D項:在我國刑法中,防衛(wèi)過當并不是一個獨立的罪名。防衛(wèi)過當只是刑法理論上的一個說法,但是并不能認為刑法上沒有明文規(guī)定這個罪就不承擔刑事責任了。在司法實踐中,對于防衛(wèi)過當會根據行為人的主觀罪過或客觀后果,援引相應的刑法分則條文定罪,對于防衛(wèi)過當的,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