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考試常識備考技巧:半月談第九期
專題八 三名學生毆打校友兩人被反殺
【必考點】
5月12日,江蘇淮安,開發(fā)區(qū)發(fā)生一起重大刑事案件,三名學生毆打校友,兩人被反殺,據(jù)警方通報,鄒某、邱某、馮某等人因瑣事糾紛毆打蔣某,蔣某用匕首捅傷鄒某、邱某和馮某三人。鄒某和馮某經搶救無效死亡,邱某受輕傷,蔣某已被抓獲。涉事人均為江蘇財經職業(yè)技術學院的學生,據(jù)該校辦公室工作人員透露,幾位毆打者為畢業(yè)班學生,目前學校學生正常上課,未受影響。
一、正當防衛(wèi)
1.正當防衛(wèi),指對正在進行不法侵害行為的人,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一定限度損害的,屬于正當防衛(wèi),不負刑事責任。根據(jù)《刑法》第二十條規(guī)定,為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中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于正當防衛(wèi),不負刑事責任。
2.正當防衛(wèi)的條件
(1)起因條件:現(xiàn)實的不法侵害。
(2)時間條件:不法侵害正在進行。
(3)主觀條件:具有防衛(wèi)的意圖。保護非法利益、防衛(wèi)挑撥、相互斗毆等不具有防衛(wèi)意識。
(4)對象條件:針對不法侵害人本人。
(5)限度條件:沒有超過必要的限度,防衛(wèi)行為和侵害行為必須基本相適應。
3.無限正當防衛(wèi),是指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奸、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而采取防衛(wèi)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于防衛(wèi)過當,仍然屬于正當防衛(wèi),不負刑事責任。
4.正當防衛(wèi)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二、聚眾斗毆
(一)構成條件
聚眾斗毆犯罪往往同時會造成公民的人身權利和公私財產權利受到侵害的結果。但是,其所侵犯的主要不是特定的個人或者特定的公私財物,而是用聚眾斗毆行為向整個社會挑戰(zhàn),從而形成對整個社會秩序的嚴重威脅。因此,公然藐視法紀和社會公德,破壞公共秩序,就是聚眾斗毆罪的本質特征。
聚眾斗毆罪的客觀方面表現(xiàn)為糾集眾人結伙毆斗的行為。聚眾斗毆主要是指出于私仇、爭霸或者其他不正當目的而成伙結幫地毆斗。“聚眾”,一般是指人數(shù)眾多,至少不得少于3人;斗毆,主要指的是采用暴力相互搏斗,但使用暴力的方式各有所別。
(二)聚眾斗毆罪
聚眾斗毆罪的主體是,凡年滿16周歲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聚眾斗毆罪。但并非所有參加聚眾斗毆者均構成聚眾斗毆罪。只有聚眾斗毆的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者,才能構成聚眾斗毆罪主體。所謂首要分子,是指在聚眾斗毆中起組織、策劃、指揮作用的犯罪分子;所謂其他積極參加者,是指除首要分子以外的在聚眾斗毆中起重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對于一般參加者,只能依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追究行政責任,不能構成聚眾斗毆罪主體。
聚眾斗毆罪的主觀方面是故意犯罪。犯罪的動機,一般不是完全為了某種個人的利害沖突,也不是單純?yōu)榱巳〉媚撤N物質利益,而是公然藐視國家的法紀和社會公德,企圖通過實施聚眾斗毆活動來尋求刺激或者追求某種卑鄙欲念的滿足。行為人在思想上已經喪失了道德觀念和法制觀念,是非榮辱標準已被顛倒。這種公然藐視社會公德和國家法紀的心理狀態(tài),是聚眾斗毆犯罪故意的最明顯的特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