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華圖在線 > 招考資訊 >公務員|【歷史上的今天】8月第九講

公務員|【歷史上的今天】8月第九講

2019-10-08 16:05  |  華圖在線  |  責編:徐珂 點擊收藏

  8月份《歷史上的今天》第9講!感謝公務員考試,可以讓有志青年一展宏圖;感謝公務員法,可以讓出題人一題“送命”。考試之前多看兩眼,千萬別僥幸。

第九講 2019年8月19日中央國家機關首次招考公務員25周年

  【熱點鏈接】

  1994年,中央國家機關首次招考公務員。消息一出,很多老百姓不敢相信,沒有關系,沒有推薦,光憑考試就能“端上鐵飯碗,吃上皇糧?”不光是老百姓,一些國家機關也對這種制度存在懷疑和觀望的態(tài)度。“卷子”代替了“條子”,“考官”代替了“跑官”,公務員考試制度至今已走過了十幾年,“凡進必考”的制度寫入了《公務員法》。

  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修訂《公務員法》,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

  【真題回顧】

  【2019-安徽-5】下列法律法規(guī)中,哪一項不是從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A.《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

  B.《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

  C.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

  D.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答案】C

  【解析】第一步,本題考查法律常識。

  第二步,《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于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修訂。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

  因此,選擇C選項。

  【拓展】《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都是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A項:《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主要對電子商務經(jīng)營者、電子商務合同的訂立與履行、電子商務爭議解決與電子商務促進和法律責任這五部分做了相應規(guī)定。

  B項:《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制定本法的目的是保護和改善生態(tài)環(huán)境,防治土壤污染,保障公眾健康,推動土壤資源永續(xù)利用,推進生態(tài)文明建設,促進經(jīng)濟社會可持續(xù)發(fā)展。

  D項: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自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先將工資、薪金所得基本減除費用標準提高至5000元/月,并適用新的綜合所得稅率。

  【2019-河北-10】以下情況中,沒有違反公務員法中需要任職回避規(guī)定情形的是:

  A.小張和他的妻子在同一個廳級機關分別任不同處的處長

  B.老李是某廳級機關處長,其女兒是該處某科室的科員

  C.小劉是某廳級機關財務處科員,其妻小梁是該廳老干部處科員

  D.老周是某廳副廳長,其妻老錢是該廳人事處主任科員

  【答案】C

  【解析】第一步,本題考查任職回避常識。

  第二步,《公務員法》第68條規(guī)定,公務員之間有夫妻關系、直系血親關系、三代以內(nèi)旁系血親關系以及近姻親關系的,不得在同一機關擔任雙方直接隸屬于同一領導人員的職務或者有直接上下級領導關系的職務,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擔任領導職務的機關從事組織、人事、紀檢、監(jiān)察、審計和財務工作。

  因此,選擇C選項。

  【拓展】A項:根據(jù)《公務員法》第68條規(guī)定,小張和其妻子雖然在廳級機關分別任不同的處長,但是兩個人是屬于規(guī)定中的直接隸屬于同一行政首長的情況,按照規(guī)定應當回避。

  B項:老李和其女兒屬于直系血親,公務員之間有直系血親關系的,不得在有直接上下級領導關系的職位工作。老李作為其女兒的直接上級,違反了規(guī)定。

  C項:根據(jù)《公務員法》第68條規(guī)定,小劉和其妻子雖然是夫妻關系,但是兩個人的直接隸屬領導人并不是同一人。兩個人同為科員,也不是直接上下級領導關系的職位。小劉雖然從事有關財務工作,但是其妻子并未擔任相關的領導職務,并沒有違反規(guī)定。

  D項:根據(jù)《公務員法》第68條規(guī)定,老周和其妻子是夫妻關系,不得在其中一方擔任領導職務的機關從事組織、人事、紀檢、監(jiān)察、審計和財務工作。老周作為副廳長其妻子卻擔任該廳的人事工作,違反了規(guī)定。

  【知識拓展】

  考點一 公務員法

  2005年4月27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根據(jù)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決定》修正,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修訂,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

  一、公務員概述

  (一)概念

  1.公務員是指依法履行公職、納入國家行政編制、由國家財政負擔工資福利的工作人員。

  公務員必須具備三個條件,其中體現(xiàn)公務員最本質特征的是依法履行公職。

  2.重點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2019)》第4條新修改:公務員制度堅持中國共產(chǎn)黨領導,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fā)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貫徹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基本路線,貫徹新時代中國共產(chǎn)黨的組織路線,堅持黨管干部原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5條:公務員的管理,堅持公開、平等、競爭、擇優(yōu)的原則,依照法定的權限、條件、標準和程序進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2019)》第7條新修改:公務員的任用,堅持德才兼?zhèn)?、以德為先,堅持五湖四海、任人唯賢,堅持事業(yè)為上、公道正派,突出政治標準,注重工作實績。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2019)》第9條新修改:公務員就職時應當依照法律規(guī)定公開進行憲法宣誓。

  2018年2月24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對憲法宣誓制度作出修訂,新的誓詞為:“我宣誓:忠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維護憲法權威,履行法定職責,忠于祖國、忠于人民,恪盡職守、廉潔奉公,接受人民監(jiān)督,為建設富強民主文明和諧美麗的社會主義現(xiàn)代化強國努力奮斗!”

  3.公務員的權利和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2019)》第14條新修改:公務員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忠于憲法,模范遵守、自覺維護憲法和法律,自覺接受中國共產(chǎn)黨領導;

  (二)忠于國家,維護國家的安全、榮譽和利益;

  (三)忠于人民,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接受人民監(jiān)督;

  (四)忠于職守,勤勉盡責,服從和執(zhí)行上級依法作出的決定和命令,按照規(guī)定的權限和程序履行職責,努力提高工作質量和效率;

  (五)保守國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六)帶頭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堅守法治,遵守紀律,恪守職業(yè)道德,模范遵守社會公德、家庭美德;

  (七)清正廉潔,公道正派;

  (八)法律規(guī)定的其他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15條,公務員享有下列權利:

  (1)獲得履行職責應當具有的工作條件;(2)非因法定事由、非經(jīng)法定程序,不被免職、降職、辭退或者處分;(3)獲得工資報酬,享受福利、保險待遇;(4)參加培訓;(5)對機關工作和領導人員提出批評和建議;(6)提出申訴和控告;(7)申請辭職;(8)法律規(guī)定的其他權利。

  (二)職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2019)》第17條新修改:國家實行公務員職務與職級并行制度,根據(jù)公務員職位類別和職責設置公務員領導職務、職級序列。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2019)》第23條新修改:錄用擔任一級主任科員以下及其他相當職級層次的公務員,采取公開考試、嚴格考察、平等競爭、擇優(yōu)錄取的辦法。

  民族自治地方依照前款規(guī)定錄用公務員時,依照法律和有關規(guī)定對少數(shù)民族報考者予以適當照顧。

  二、公務員的各項制度

  (一)公職的取得

  1.公職的取得方式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2019)》第40條新修改:公務員領導職務實行選任制、委任制和聘任制。公務員職級實行委任制和聘任制。

  (1)選任制:各級權力機關選舉的領導職務公務員

  (2)委任制:是指任免機關按照干部管理權限直接委派干部擔任領導職務的一種制度。委任制是目前使用最普遍的干部任用形式。

  (3)聘任制:適用于專業(yè)性或輔助性職位,涉秘除外

  《公務員法》第100條:機關根據(jù)工作需要,經(jīng)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批準,可以對專業(yè)性較強的職位和輔助性職位實行聘任制。

  《公務員法》第103條:聘任合同應當具備合同期限,職位及其職責要求,工資、福利、保險待遇,違約責任等條款。聘任合同期限為一年至五年。聘任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試用期為一個月至六個月。

  2.重點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2019)》第13條新修改:公務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二)年滿十八周歲;

  (三)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擁護中國共產(chǎn)黨領導和社會主義制度;

  (四)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質和道德品行;

  (五)具有正常履行職責的身體條件和心理素質;

  (六)具有符合職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

  (七)法律規(guī)定的其他條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2019)》第32條新修改:招錄機關根據(jù)考試成績、考察情況和體檢結果,提出擬錄用人員名單,并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五個工作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2019)》第26條新修改:下列人員不得錄用為公務員:

  (一)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二)被開除中國共產(chǎn)黨黨籍的;

  (三)被開除公職的;

  (四)被依法列為失信聯(lián)合懲戒對象的;

  (五)有法律規(guī)定不得錄用為公務員的其他情形的。

  《公務員法》第34條:新錄用的公務員試用期為一年。試用期滿合格的,予以任職;不合格的,取消錄用。

  《公務員法》第44條:公務員因工作需要在機關外兼職,應當經(jīng)有關機關批準,并不得領取兼職報酬。

  (二)公職的履行

  1.考核內(nèi)容和結果

  (1)考核內(nèi)容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2019)》第35條新修改:公務員的考核應當按照管理權限,全面考核公務員的德、能、勤、績、廉,重點考核政治素質和工作實績??己酥笜烁鶕?jù)不同職位類別、不同層級機關分別設置。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2019)》第36條新修改:公務員的考核分為平時考核、專項考核和定期考核等方式。定期考核以平時考核、專項考核為基礎。

  (2)考核結果

  《公務員法》第38條:定期考核的結果分為優(yōu)秀、稱職、基本稱職和不稱職四個等次。

  定期考核的結果應當以書面形式通知公務員本人。

  2.獎勵:個人+集體,以精神獎勵為主。

  3.處分:警告(6m);記過(12m);記大過(18m);降級(24m);撤職(24m);開除

  4.公務員職務交流制度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2019)》第69條新修改:國家實行公務員交流制度。公務員可以在公務員和參照本法管理的工作人員隊伍內(nèi)部交流,也可以與國有企業(yè)和不參照本法管理的事業(yè)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交流。

  交流的方式包括調(diào)任、轉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2019)》第70條:國有企業(yè)、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以及其他不參照本法管理的事業(yè)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可以調(diào)入機關擔任領導職務或者四級調(diào)研員以上及其他相當層次的職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2019)》第72條:根據(jù)工作需要,機關可以采取掛職方式選派公務員承擔重大工程、重大項目、重點任務或者其他專項工作。

  公務員在掛職期間,不改變與原機關的人事關系。

  5.回避制度

  (1)任職回避

  夫妻/直系/三代以內(nèi)旁系/近姻親:①不能相互直接領導;②不能直屬同一領導;③不能一方當領導,另一方干組織、人事、紀檢、監(jiān)察、財務、審計。

  近姻親關系:

 ?、傺H的配偶:自己直系、旁系血親的配偶。如兒媳、姐夫等。

 ?、谂渑嫉难H:自己配偶的血親。如岳父、夫之妹等。

 ?、叟渑嫉难H的配偶:自己的配偶的血親的夫或妻。如妯娌、連襟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2019)》第74條新修改:公務員不得在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經(jīng)營的企業(yè)、營利性組織的行業(yè)監(jiān)管或者主管部門擔任領導成員。因地域或者工作性質特殊,需要變通執(zhí)行任職回避的,由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規(guī)定。

  (2)地域回避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2019)》第75條新修改:公務員擔任鄉(xiāng)級機關、縣級機關、設區(qū)的市級機關及其有關部門主要領導職務的,應當按照有關規(guī)定實行地域回避。

  (3)公務回避

  涉及本人(或近親屬)利害關系的

  (4)離職回避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2019)》第107條新修改:公務員辭去公職或者退休的,原系領導成員、縣處級以上領導職務的公務員在離職三年內(nèi),其他公務員在離職兩年內(nèi),不得到與原工作業(yè)務直接相關的企業(yè)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任職,不得從事與原工作業(yè)務直接相關的營利性活動。

  公務員辭去公職或者退休后有違反前款規(guī)定行為的,由其原所在機關的同級公務員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縣級以上市場監(jiān)管部門沒收該人員從業(yè)期間的違法所得,責令接收單位將該人員予以清退,并根據(jù)情節(jié)輕重,對接收單位處以被處罰人員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6.公務員的錯誤命令抵抗權

  《公務員法》第60條:公務員執(zhí)行公務時,認為上級的決定或者命令有錯誤的,可以向上級提出改正或者撤銷該決定或者命令的意見;上級不改變該決定或者命令,或者要求立即執(zhí)行的,公務員應當執(zhí)行該決定或者命令,執(zhí)行的后果由上級負責,公務員不承擔責任;但是,公務員執(zhí)行明顯違法的決定或者命令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三)公職的喪失

  1.辭職

  想辭職而辭不了:

  ①未滿最低服務年限

 ?、趽紊婷苈毼换蛭礉M原職脫密期限

  ③重要公務尚未處理完畢且須本人繼續(xù)處理

 ?、苷邮軐徲?、紀檢、刑事審查

  不想辭而必須辭:①引咎辭職②責令引咎辭職

  2.辭退

 ?、僭谀甓瓤己酥?,連續(xù)兩年被確定為不稱職的“笨”

 ?、诓粍偃维F(xiàn)職又不接受其他安排“傻”

 ?、垡蛩跈C關調(diào)整、撤銷、合并或者縮減編制員額需要調(diào)整工作,本人拒絕合理安排的“變”

  ④不履行公務員義務,不遵守公務員紀律,經(jīng)教育仍無轉變,不適合繼續(xù)在機關工作,又不宜給予開除處分的“狂”

  ⑤曠工或者因公外出、請假期滿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歸連續(xù)超過15天,或者一年內(nèi)累計超過30天的“懶”

  3.退休

  正常退休:達到法定年齡

  提前退休:

 ?、俟g滿30年;

  ②距規(guī)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且工齡滿20年;

 ?、鄯弦?guī)定的其他情況

  《公務員法》第89條: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務員,不得辭退:①因公致殘,被確認喪失或部分喪失工作能力的;②患病或者負傷,在規(guī)定醫(yī)療期限內(nèi)的;③女性公務員在孕期、產(chǎn)假、哺乳期內(nèi)的;④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不得辭退的情形。

  (四)糾紛解決機制

  1.一般公務員的申訴程序

  《公務員法》第95條:公務員對涉及本人的下列人事處理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該人事處理之日起三十日內(nèi)向原處理機關申請復核;對復核結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復核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按照規(guī)定向同級公務員主管部門或者作出該人事處理的機關的上一級機關提出申訴;也可以不經(jīng)復核,自知道該人事處理之日起三十日內(nèi)直接提出申訴:

  (1)處分;

  (2)辭退或者取消錄用;

  (3)降職;

  (4)定期考核定為不稱職;

  (5)免職;

  (6)申請辭職、提前退休未予批準;

  (7)未按規(guī)定確定或者扣減工資、福利、保險待遇;

  (8)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可以申訴的其他情形。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2019)》第96條新修改:原處理機關應當自接到復核申請書后的三十日內(nèi)作出復核決定,并以書面形式告知申請人。受理公務員申訴的機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內(nèi)作出處理決定;案情復雜的,可以適當延長,但是延長時間不得超過三十日。復核、申訴期間不停止人事處理的執(zhí)行。公務員不因申請復核、提出申訴而被加重處理。

  2.聘任制公務員的人事仲裁程序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2019)》第105條新修改:聘任制公務員與所在機關之間因履行聘任合同發(fā)生爭議的,可以自爭議發(fā)生之日起六十日內(nèi)申請仲裁。

  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根據(jù)需要設立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

  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接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仲裁裁決生效后,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執(zhí)行。

  考點二 職級序列

  一、公務員職務與職級并行規(guī)定

  《公務員職務與職級并行規(guī)定》指出,國家根據(jù)公務員職位類別和職責設置公務員領導職務和職級序列。

  規(guī)定所稱職級,是公務員的等級序列,是與領導職務并行的晉升通道,體現(xiàn)公務員政治素質、業(yè)務能力、資歷貢獻,是確定工資、住房、醫(yī)療等待遇的重要依據(jù),不具有領導職責。

  公務員可以通過領導職務或者職級晉升。擔任領導職務的公務員履行領導職責,不擔任領導職務的職級公務員依據(jù)隸屬關系接受領導指揮,履行職責。

  二、具體實施

  公務員職務與職級并行制度實施工作,由各級黨委(黨組)及其組織(人事)部門分級負責。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公務員職務與職級并行制度組織實施的宏觀指導??h級以上地方各級公務員主管部門具體指導本轄區(qū)內(nèi)公務員職務與職級并行制度的組織實施工作。

  規(guī)定指出,公務員領導職務的任免與升降,按照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公務員的職級依據(jù)其德才表現(xiàn)、工作實績和資歷確定。公務員晉升職級應當根據(jù)工作需要、德才表現(xiàn)、職責輕重、工作實績和資歷等因素綜合考慮,不是達到最低任職年限就必須晉升,也不能簡單按照任職年限論資排輩,體現(xiàn)正確的用人導向。

  三、領導職務

  領導職務層次分為:國家級正職、國家級副職、省部級正職、省部級副職、廳局級正職、廳局級副職、縣處級正職、縣處級副職、鄉(xiāng)科級正職、鄉(xiāng)科級副職。

  職級序列按照綜合管理類、專業(yè)技術類、行政執(zhí)法類等公務員職位類別分別設置。

  四、綜合管理類公務員

  綜合管理類公務員職級序列分為:一級巡視員、二級巡視員、一級調(diào)研員、二級調(diào)研員、三級調(diào)研員、四級調(diào)研員、一級主任科員、二級主任科員、三級主任科員、四級主任科員、一級科員、二級科員。

  綜合管理類以外其他職位類別公務員職級序列另行規(guī)定。

  五、綜合管理類公務員職級對應的級別是:

  (一)一級巡視員:十三級至八級;

  (二)二級巡視員:十五級至十級;

  (三)一級調(diào)研員:十七級至十一級;

  (四)二級調(diào)研員:十八級至十二級;

  (五)三級調(diào)研員:十九級至十三級;

  (六)四級調(diào)研員:二十級至十四級;

  (七)一級主任科員:二十一級至十五級;

  (八)二級主任科員:二十二級至十六級;

  (九)三級主任科員:二十三級至十七級;

  (十)四級主任科員:二十四級至十八級;

  (十一)一級科員:二十六級至十八級;

  (十二)二級科員:二十七級至十九級。

  六、廳局級以下領導職務對應的綜合管理類職級:

  (一)廳局級正職:一級巡視員;

  (二)廳局級副職:二級巡視員;

  (三)縣處級正職:二級調(diào)研員;

  (四)縣處級副職:四級調(diào)研員;

  (五)鄉(xiāng)科級正職:二級主任科員;

  (六)鄉(xiāng)科級副職:四級主任科員。

  考點三 選官制度

  一、中國古代重要選官制度

  (一)世官制:以血緣關系為依據(jù)的官職世代相承襲的制度。通過家族血緣關系來確定政府各級官員的任命,以血緣親疏定等級尊卑和官爵高下。

  (二)察舉制:漢代實行察舉制和征召制,主要是選拔孝廉。察舉制由西漢武帝創(chuàng)立,主要特征是由地方長官在轄區(qū)內(nèi)隨時考察、選取人才并推薦給上級或中央,經(jīng)過試用考核再任命官職。東漢逐漸被地方豪強所壟斷。

  (三)九品中正制:魏文帝創(chuàng)立,其特點是由中央選任“中正官”對地方士人進行品評,依據(jù)家世和行狀(品行才能)來評定品級,分上、中、下三品,上品又分上上、上中、上下……共九品。

  創(chuàng)建之初定品原則上依據(jù)的是行狀,家世只作參考。但晉以后完全以家世來定品級,決定任用。后演變成依據(jù)門第和族望評定,形成了當時“上品無寒門,下品無勢族”的局面。

  (四)科舉制

  1.它淵源于漢朝,創(chuàng)始于隋朝,確立于唐朝,完備于宋朝,興盛于明、清兩朝,廢除于清朝末年,歷經(jīng)隋、唐、宋、元、明、清。根據(jù)史書記載,從隋煬帝大業(yè)三年(607)的進士科算起到光緒三十一年(1905)正式廢除,整整綿延存在了近一千三百年。

  2.隋文帝開始采用分科考試方法選拔官員;隋煬帝時,始建進士科,科舉制正式形成。

  3.唐貞觀時,增加考試科目,以進士、明經(jīng)兩科為主;武則天破格用人,注重發(fā)展科舉制度,創(chuàng)立“自薦求官”的制度,武則天時設武舉和殿試,唐玄宗時任用高官主持考試。許多有才能的庶人,被破格錄用,政治經(jīng)濟都持續(xù)發(fā)展。

  4.北宋時期:考試分為鄉(xiāng)試、省試、殿試三級;嚴格科舉考試程序,殿試成為定制;考試科目逐漸減少,進士科成為最主要的科目;實行糊名法;錄取名額增加。

  王安石變法:改革考試內(nèi)容,廢明經(jīng)諸科,進士科??冀?jīng)義和時務策,設明法科。

  5.明清:實行“八股取士”,試卷僅從儒家的“四書五經(jīng)”中命題,而且只準用程朱理學的釋經(jīng)觀點,答卷的文體為“八股文”。

  6.1898年清末百日維新中廢除了“八股取士”;1905年,在新政中廢除科舉制。

  7.明清科舉簡表

  【預測演練】

  【預測題 原創(chuàng)】關于公務員法,下列說法正確的是:

  A.公務員最本質的特征是納入國家行政編制

  B.某國有企業(yè)員工小王被調(diào)入某行政機關擔任主任科員

  C.曾受過行政處罰的小張,可以被錄用為公務員

  D.公務員小李解除撤職處分后,自動恢復原職務

  【答案】C

  【解析】第一步,本題考查法律知識。

  第二步,《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26條規(guī)定,下列人員不得錄用為公務員:(一)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二)被開除中國共產(chǎn)黨黨籍的;(三)被開除公職的;(四)被依法列為失信聯(lián)合懲戒對象的;(五)有法律規(guī)定不得錄用為公務員的其他情形的。不包括曾受過行政處罰的情形。

  因此,選擇C選項。

  【拓展】

  A項: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2條規(guī)定,公務員是指依法履行公職、納入國家行政編制、由國家財政負擔工資福利的工作人員。其中依法履行公職是中國公務員最本質的特征。

  B項:主任科員是中國公務員職務的一種,屬于綜合管理類非領導職務序列。主任科員是正科級,屬于非領導職務,職責略低于正科級領導職務。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70條規(guī)定,國有企業(yè)、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以及其他不參照本法管理的事業(yè)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可以調(diào)入機關擔任領導職務或者四級調(diào)研員以上及其他相當層次的職級。主任科員既非領導職務,又低于四級調(diào)研員,因此B項錯誤。

  D項:《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59條第2款規(guī)定,解除處分后,晉升工資檔次、級別和職務、職級不再受原處分的影響。但是,解除降級、撤職處分的,不視為恢復原級別、原職務、原職級。

  【預測題 原創(chuàng)】關于公務員法,下列說法正確的是:

  A.公務員的考核分為平時考核、專項考核和年度考核等方式

  B.公務員領導職務實行考任制、委任制和聘任制

  C.擔任領導職務的公務員不得在機關外兼職

  D.公務員在受處分期間不得晉升職務、職級和級別

  【答案】D

  【解析】第一步,本題考查公務員法。

  第二步,《公務員法》第64條規(guī)定,公務員在受處分期間不得晉升職務、職級和級別,其中受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處分的,不得晉升工資檔次。受處分的期間為:警告,六個月;記過,十二個月;記大過,十八個月;降級、撤職,二十四個月。受撤職處分的,按照規(guī)定降低級別。

  因此,選擇D選項。

  【拓展】A項:《公務員法》第36條規(guī)定,公務員的考核分為平時考核、專項考核和定期考核等方式。定期考核以平時考核、專項考核為基礎。

  B項:《公務員法》第40條規(guī)定,公務員領導職務實行選任制、委任制和聘任制。公務員職級實行委任制和聘任制。領導成員職務按照國家規(guī)定實行任期制。

  C項:《公務員法》第44條規(guī)定,公務員因工作需要在機關外兼職,應當經(jīng)有關機關批準,并不得領取兼職報酬。所以,擔任領導職務的公務員可以在機關外兼職。

  【預測題 原創(chuàng)】科舉制是我國古代重要的選官制度。下列關于明清時期的科舉制說法正確的是:

  A.辛酉年舉行過鄉(xiāng)試后,接下來的會試應于癸戌年舉行

  B.殿試通常在槐月舉行,由皇帝親自主持

  C.殿試后分為三甲,其中二甲賜進士及第

  D.科舉制在戊戌變法中被廢除

  【答案】B

  【拓展】第一步,本題考查科舉制。

  第二步,在明清時,于四月二十一日在保和殿由皇帝親自主持殿試。農(nóng)歷四月萬物枝長葉茂青翠欲滴,槐樹也綻開了黃白色的花瓣兒,故稱四月為“槐月”。

  因此,選擇B選項。

  【拓展】A項:鄉(xiāng)試于子卯午酉年八月舉行,會試于鄉(xiāng)試次年三月舉行。辛酉年的下一年應該是壬戌年而非癸戌年。

  C項:殿試后分為三甲,其中一甲賜進士及第,二甲賜進士出身,三甲賜同進士出身。

  D項:明代成化年間(1465-1487) ,科舉考試之法大大變更,用排偶文體闡發(fā)經(jīng)義,稱為“八股”,亦稱“時文”、“制義”或“制藝”。以后便承襲下來,格式愈益嚴格,文章越發(fā)空虛,直至清末光緒二十四年(1898)戊戌變法時才廢除,光緒三十一年(1905)科舉制被廢除。因此戊戌變法沒有廢除科舉制而是廢除的八股取士。

【華圖在線原創(chuàng),轉載請注明出處】

11
{literal} {/liter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