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警察報考說明、體能測試標準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報考
1.曾被刑事處罰、勞動教養(yǎng)、少年管教的;
2.因犯錯誤正在接受審查或有犯罪嫌疑尚未查清的;
3.受黨紀、政紀處分,處分期未滿的;
4.曾被辭退或者開除公職的;
5.道德敗壞,有流氓、偷竊等不良行為的;
6.直系血親和對本人有重大影響的旁系血親中有被判處死刑、正在服刑、在境內(nèi)外從事顛覆我國政權(quán)活動或為“法輪功”等邪教組織成員的;
7.其他不符合錄用人民警察條件的。
二、體能測評標準
共四項,考生須全部參加測試,通過三項即為合格。
(一)男子組
項目 |
標 準 |
25歲以下(含25歲) |
|
10米×4往返跑 |
≤12″2 |
1000米跑 |
≤4′25″ |
立定跳遠 |
≥2.2米 |
俯臥撐(限時1分鐘) |
30個 |
(二)女子組
項目 |
標 準 |
25歲以下(含25歲) |
|
10米×4往返跑 |
≤13″2 |
800米跑 |
≤4′20″ |
立定跳遠 |
≥1.5米 |
仰臥起坐(限時1分鐘) |
23個 |
三、體檢標準
公安機關(guān)錄用人民警察按照人社部頒布的《公務(wù)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試行)和以下項目執(zhí)行:
1. 五官、體型端正,無殘疾,無口吃,無重聽,無色盲;
2. 男性身高在170厘米以上,體重不低于50千克;女性身高在160厘米以上,體重不低于45千克;
3. 過于肥胖或消瘦者,不能錄用。
判定過于肥胖或消瘦者按以下方法:
實際體重超過標準體重25%以上者為過于肥胖;
實際體重低于標準體重15%以上者為過于瘦弱。
標準體重計算方法:
標準體重(千克)=身高(厘米)-110
超出和低于標準體重的百分數(shù)計算方法:
[實際體重(千克)-標準體重(千克)]÷標準體重(千克)×100%
4. 重度腋臭、頭癬,有傳染性或難以治愈的皮膚病,不能錄用。
5. 影響面容的血管痣和色素痣,身體裸露部位有明顯癜痕、疤痕、色素斑和身體其它大面積的疤痕孿縮,不能錄用。
6. 紋身者不能錄用。
7. 女性妊娠期內(nèi)不能錄用。
8. 未納入上述體檢標準,但具有明顯影響正常履行職責(zé)的其他嚴重疾病,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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