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臨沂青年黃廷偉初中畢業(yè)復讀時,借用同學的學籍考取了一所中專學校。正是由于這一“污點”,他在成年后報考人民警察時,盡管分數(shù)“入圍”,卻在政審時被“刷下”。4月6日,黃廷偉收到了山東省高級法院的終審判決,該院維持一審法院關于招考機關取消黃廷偉錄用資格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判決。
2007年3月,臨沂市人事局、臨沂市公安局面向社會公開招考人民警察(公務員)。經過報名、目測、筆試、面試,黃廷偉總成績排名第八,因排名第五的考生自愿放棄錄用,黃廷偉被遞補到該職位,進入政審。
2007年12月21日,擬錄用人員名單向社會公示,黃廷偉“名落孫山”。相關部門對此給出的解釋是:黃廷偉人事檔案中的“中學學籍卡”和“入團申請書”兩份材料上填寫的“出生日期”、“父母姓名”和“家庭情況”,均與本人其他檔案材料顯示的有關信息不符,因此未通過政審。
經調查,黃廷偉原名“黃廷波”,1992年7月,14歲的黃廷偉初中畢業(yè)報考中專落選,便借用了鄰村一同學的學籍,并用這位同學的姓名和學籍到家鄉(xiāng)附近的另一所中學復讀。次年,黃廷偉考入了臨沂一所中專學校,該姓名一直使用至今。
黃廷偉認為,當年借用他人學籍考學是“迫于無奈”,也是學校追求升學率使然,自己不應為此承擔責任。在申請行政復議無果后,2008年2月,黃廷偉將招考單位臨沂市人事局、市公安局推上被告席,訴稱兩被告侵犯了其公平競爭權,請求依法判令兩被告錄用自己。山東省高級法院裁定此案由萊蕪市中級法院審理。
2009年9月,萊蕪市中級法院經審理認為,黃廷偉在初中升中專過程中,冒用他人學籍和姓名參加升學考試,并一直沿用他人姓名至今,確系弄虛作假,且違反了報考公務員誠信承諾的規(guī)定;被告為此不予錄用其為人民警察符合規(guī)定,其行為是正確的,故駁回黃廷偉的訴訟請求。一審判決下達后,黃廷偉不服,向山東省高級法院提起上訴。
今年3月22日,山東省高級法院審理認為,根據(jù)《公安機關錄用人民警察考核與政審工作暫行規(guī)定》的相關規(guī)定,招考機關對擬錄用人員黃廷偉進行政審并報省公安廳審核,履行了法定程序。由于考生有使用他人學籍和姓名參加考試的行為,未通過省公安廳的審核。因此,招考機關不錄取該考生,并無不當。采訪手記
黃廷偉未成年時留有“污點”,根據(jù)目前的法律法規(guī)和相關規(guī)定,盡管已過去多年,他最終還是為此承擔了責任。黃廷偉委托的律師周澤告訴記者,當前我國司法機關就“未成年人刑事前科(污點)消滅制度的構建”已有專門探討,并在一定范圍內付諸于實踐。“未成年人犯罪”導致的“前科”、“污點”都可以消滅的話,類似黃廷偉這類少年時期犯下的“道德污點”或“民事污點”,涉及一個更龐大的群體,更應引起全社會的高度關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