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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州劍河縣2011招聘事業(yè)單位工作人員144名
2011-07-19 09:29  黔東南州人民政府 點擊:

  三、筆試

  筆試為閉卷考試,成績按百分制計。筆試科目為《綜合知識與能力測試》(基礎知識+基本理論+基本能力)。

  筆試考試均不指定參考用書,不組織也不委托任何機構舉辦考試輔導培訓班。

  筆試由劍河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組織實施。筆試時間為2011年8月14日。具體安排為:

  上午  9:00 — 11:30 《綜合知識與能力測試》

  筆試地點由劍河縣招考領導小組辦公室根據(jù)報考人數(shù)確定。筆試考生同時持準考證和有效《居民身份證》(或有效《臨時居民身份證》)方能進入考場參加考試。

  四、面試

  筆試結束后,由縣招考領導小組辦公室按考生筆試成績由高分到低分順序及招考職位計劃數(shù)1:3的比例確定參加面試人員;如遇某職位進入面試人員末位考生筆試成績并列的,同時參加面試。

  如某職位計劃招聘人數(shù)因筆試出現(xiàn)缺考、違紀、棄權等原因致使面試人員達不到1:3比例的,參加筆試考生的筆試總成績分數(shù)在60分及以上的,可確定為該招聘職位的面試人員,但面試成績須達到本考場面試所有考生(不含放棄面試考生)的面試平均成績及以上才能按規(guī)定比例進入體檢,否則取消該職位的招聘計劃。

  參加面試人員因缺考、違紀、棄權等原因致使面試人員達不到1:3的,考生面試成績分數(shù)需達到本次面試所有考生(不含放棄面試考生)面試平均成績及以上才能按規(guī)定比例進入體檢。

  如參加面試考生的面試成績達到本考場面試所有考生的面試平均成績及以上的人數(shù)超過本職位招聘計劃人數(shù)的,按筆試總成績從高分到低分順序確定體檢人員。

  面試工作由縣招考領導小組辦公室和用人單位主管部門共同組織實施,面試時間、地點由劍河縣招考領導小組辦公室另行通知。

  面試主要考察考生的專業(yè)知識的運用能力及適應擬招聘職位工作的能力情況。報考教師崗位的考生面試采取說課的形式進行;其他職位進行面試。面試(說課)內容及方式由劍河縣招考領導小組辦公室商聘用單位主管部門確定,成績按百分制計。

  五、體檢

  考試結束后,按筆試成績占50%,面試成績占50%的比例計算考生的總成績,按各招聘職位計劃數(shù)1:1的比例(同一職位考生總成績出現(xiàn)末位并列的,以筆試成績高的考生列為體檢對象,如出現(xiàn)筆試成績也相同的,則對其重新進行面試,以面試(專業(yè)測試)成績高的列入體檢對象)從考試總成績高分到低分確定體檢人員。體檢不合格或放棄體檢的,從該職位參加面試人員中按考試總成績高分到低分順序依次遞補參加體檢,無遞補對象的不再遞補。

  本次體檢參照公務員招錄體檢標準進行,體檢項目和標準按黔人發(fā)〔2005〕4號、黔人社廳通〔2010〕181號、黔人社廳發(fā)〔2010〕64號等相關文件規(guī)定執(zhí)行。體檢工作由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統(tǒng)一安排在指定的縣級以上綜合性醫(yī)院進行,體檢醫(yī)院在規(guī)定時間內完成體檢并出具體檢結論。其他體檢結論、鑒定一律不予認可。

  體檢考生對體檢項目要求復查的,采取當場提出申請、當場復查的方式進行。復查結果由現(xiàn)場紀檢監(jiān)察人員、體檢醫(yī)生和體檢考生本人當場簽字確認;體檢考生對體檢和復查結果拒絕簽字的,由現(xiàn)場紀檢監(jiān)察人員和復查醫(yī)生注明情況,視為認可體檢考生檢查和復查結果。體檢結束后提出的復查申請不予受理。

  體檢費用由考生自理,體檢時間另行通知。

  六、考核

  體檢合格的人員確定為考核對象。由用人單位主管部門對其思想政治表現(xiàn)、道德品質、業(yè)務能力、工作實績、廉潔奉公等情況進行考核??己藘热荩簩W生以學籍檔案為主要內容;在職人員以在原單位的現(xiàn)實表現(xiàn)、年度考核和檔案為主要內容;其他人員以戶籍所在地的現(xiàn)實表現(xiàn)為主要內容??己撕细裾吡袨閿M聘用對象??己瞬缓细窕蚍艞壙己说?,是否進行遞補由用人單位提出意見,由縣招考領導小組辦公室會同用人單位的主管部門共同研究確定。

  在考核中發(fā)現(xiàn)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取消考生的聘用資格:

  1、2008年1月1日以來已招考聘用到我州事業(yè)單位工作未滿最低服務年限的工作人員;

  2、定向到具體行業(yè)或單位的應屆畢業(yè)生,截止2011年7月29日仍在崗的“農村義務教育階段學校教師特設崗位計劃”人員以及參加2011年度“農村義務教育階段學校教師特設崗位計劃”已簽約的人員;

  3、在讀的非2011年應屆大中專及以上畢業(yè)生;

  4、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人員或受過勞動教養(yǎng)的人員;

  5、曾被開除公職或被辭退未滿5年的人員;

  6、截止2011年7月30日,未能取得擬招聘職位所需學歷、學位的;

  7、不符合招聘職位要求的相關條件的人員;

  8、自接到考核通知之日起20日內,未能提供有效個人檔案的;

  9、近三年年度考核中有不稱職(不合格)、基本稱職(基本合格)等次的;

  10、有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不得聘用為事業(yè)單位工作人員的其他情形;

  11、經縣事業(yè)單位公開招聘工作領導小組研究確定不能聘用的其他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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