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2011年公安機關統(tǒng)一面向社會公開招考人民交通警察簡章
為進一步加強全省人民交通警察隊伍建設,提高人民交通警察隊伍整體素質,充實基層道路交通警力,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公務員錄用規(guī)定(試行)》等有關規(guī)定,經(jīng)研究決定,2011年貴州省統(tǒng)一面向社會公開招考人民交通警察870名。為確保招考工作順利進行,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省公安廳、省公務員局特制定《貴州省2011年公安機關統(tǒng)一面向社會公開招考人民交通警察簡章》(以下簡稱《招考簡章》)。
一、組織領導
本次招考工作在貴州省公務員招考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統(tǒng)一領導下,組建貴州省2011年公安機關統(tǒng)一面向社會公開招考人民交通警察招考工作辦公室(以下簡稱“省人民交通警察招考辦”),負責具體工作的組織實施。各市(州、地)公務員招考部門應成立相應的領導機構,加強對此項工作的組織領導。
二、工作原則及程序
招考工作嚴格按照公開、平等、競爭、擇優(yōu)的原則,采取考試與考察政審相結合的辦法進行,實行公開報考條件、公開考試程序、公開考試結果“三公開”制度。招考工作按照編制招考計劃、發(fā)布招考公告、網(wǎng)上報名及資格初審、筆試、現(xiàn)場資格復審、面試、體能測評、體檢、考察政審、公示、錄用審批的程序進行。
三、考區(qū)及考務工作安排
根據(jù)招考計劃,按照相對集中、方便考務工作的原則,設貴陽、遵義、安順、六盤水、黔南、黔東南、黔西南、畢節(jié)、銅仁9個考區(qū)。按照考務工作分級管理負責的原則,各市(州、地)轄區(qū)的考區(qū)原則上設在本市(州、地)政府(行署)所在地城市。省人民交通警察招考辦統(tǒng)一安排全省筆試和面試的命題、制卷(閱卷),各市(州、地)公務員招考辦負責本轄區(qū)考試考務工作。
四、招考計劃及職位
全省共計劃招考人民交通警察870名。其中,貴陽市57名,遵義市192名,安順市48名,六盤水市64名,黔南州135名,黔東南州141名,黔西南州92名,畢節(jié)地區(qū)76名,銅仁地區(qū)65名。具體招考職位詳見《貴州省2011年公安機關統(tǒng)一面向社會公開招考人民交通警察職位表》(見附件1)。
五、招考對象及報考條件
(一)招考對象
(1)本省戶口或本省生源的大專及以上應、往屆畢業(yè)生(應屆畢業(yè)生不含委培生)。
(2)外省籍普通全日制高校本科2011屆畢業(yè)生(不含委培生、定向生),碩士研究生及以上學歷的應、往屆畢業(yè)生(應屆畢業(yè)生不含委培生、定向生)。
(3)定向到市(州、地)、縣(市、區(qū)、特區(qū))的應屆畢業(yè)生,只能報考所定向的市(州、地)、縣(市、區(qū)、特區(qū))轄區(qū)內的職位。
(二)報考條件
1.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2.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擁護中國共產(chǎn)黨的領導,熱愛社會主義,有良好的政治素質和品行,具有為人民服務的思想,遵紀守法。
3.報考年齡要求:年齡在18周歲以上(1993年7月18日及以前出生)、35周歲以下(1976年7月18日及以后出生)。
4.身體健康,體形端正。具有正常履行職責的身體條件,雙側單眼裸眼視力均在4.8以上,符合《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試行)》(國人部發(fā)[2005]1號)。其他身體條件按《關于修訂〈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試行)〉及〈公務員錄用體檢操作手冊〉(試行)的通知》(人社部發(fā)[2010]19號)、《關于印發(fā)<公務員錄用體檢特殊標準(試行)>的通知》(人社部發(fā)[2010]82號)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5、具備擬報考職位所需的其他資格條件。
以下人員不得報考:
(1)不能堅持黨的基本路線,在重大政治問題上不能與黨中央保持一致。
(2)2009年1月1日以來招考的公務員、參照公務員法管理機關(單位)工作人員。
(3)定向到具體行業(yè)或單位的應屆畢業(yè)生,截止2011年7月18日仍在崗的“農(nóng)村義務教育階段學校老師特設崗位計劃”人員。
(4)在讀的非應屆大中專及以上畢業(yè)生。
(5)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受過勞動教養(yǎng)或少年管教的人員。
(6)曾被開除公職的或被辭退未滿5年的人員。
(7)道德敗壞,有流氓、偷竊等不良行為的人員。
(8)直系血親或對本人有重大影響的旁系血親(三代以內)中有被判死刑或者正在服刑的。
(9)直系血親或對本人有重大影響的旁系血親(三代以內)在境內外從事顛覆我國政權活動的。
(10)曾因貪污、行賄受賄、泄露國家機密等原因受到過黨紀、政紀處分或近三年機關、事業(yè)單位年度考核中曾被確定為不稱職(不合格)的。
(11)錄用后的職位即構成回避關系的人員。
(12)在各級公務員招考中被認定有舞弊等嚴重違反錄用紀律行為的人員。
(13)不符合招考職位所需資格條件的人員。
(14)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不得錄用為人民警察的其他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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