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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2010公務員考試行政執(zhí)法知識法條匯編(五)
2010-10-27 15:06  華圖網(wǎng)校 點擊: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賠償請求人要求國家賠償?shù)?,賠償義務機關、復議機關和人民法院不得向賠償請求人收取任何費用。

  對賠償請求人取得的賠償金不予征稅。

  第三十五條 本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附:法律有關條文

  一、刑法

  第十四條 已滿十六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歲不滿十六歲的人,犯殺人、重傷、搶劫、放火、慣竊罪或者其他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歲不滿十八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因不滿十六歲不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jiān)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yǎng)。

  第十五條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的,不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責令他的家屬或者監(jiān)護人嚴加看管和醫(yī)療。

  間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醉酒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二、刑事訴訟法

  第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jīng)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宣告無罪:

 ?。ㄒ唬┣楣?jié)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三)經(jīng)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四)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ㄎ澹┍桓嫒怂劳龅模?/span>

 ?。┢渌伞⒎钜?guī)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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