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賠償方式和計算標準
第二十五條 國家賠償以支付賠償金為主要方式。
能夠返還財產或者恢復原狀的,予以返還財產或者恢復原狀。
第二十六條 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
第二十七條 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權的,賠償金按照下列規(guī)定計算:
?。ㄒ唬┰斐缮眢w傷害的,應當支付醫(yī)療費,以及賠償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減少的收入每日的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最高額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五倍;
(二)造成部分或者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應當支付醫(yī)療費,以及殘疾賠償金,殘疾賠償金根據喪失勞動能力的程度確定,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最高額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十倍,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二十倍。造成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對其扶養(yǎng)的無勞動能力的人,還應當支付生活費;
(三)造成死亡的,應當支付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總額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二十倍。對死者生前扶養(yǎng)的無勞動能力的人,還應當支付生活費。
前款第(二)、(三)項規(guī)定的生活費的發(fā)放標準參照當地民政部門有關生活救濟的規(guī)定辦理。被扶養(yǎng)的人是未成年人的,生活費給付至十八周歲止;其他無勞動能力的人,生活費給付至死亡時止。
第二十八條 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財產權造成損害的,按照下列規(guī)定處理:
?。ㄒ唬┨幜P款、罰金、追繳、沒收財產或者違反國家規(guī)定征收財物、攤派費用的,返還財產;
(二)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解除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造成財產損壞或者滅失的,依照本條第(三)、(四)項的規(guī)定賠償;
?。ㄈ敺颠€的財產損壞的,能夠恢復原狀的恢復原狀,不能恢復原狀的,按照損害程度給付相應的賠償金;
?。ㄋ模敺颠€的財產滅失的,給付相應的賠償金;
?。ㄎ澹┴敭a已經拍賣的,給付拍賣所得的價款;
?。┑蹁N許可證和執(zhí)照、責令停產停業(yè)的,賠償停產停業(yè)期間必要的經常性費用開支;
(七)對財產權造成其他損害的,按照直接損失給予賠償。
第二十九條 賠償費用,列入各級財政預算,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guī)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