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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
2009-06-24 10:10  國家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 點擊: 載入中...

第六章 職務任免

第三十八條 公務員職務實行選任制和委任制。
領導成員職務按照國家規(guī)定實行任期制。
第三十九條 選任制公務員在選舉結果生效時即任當選職務;任期屆滿不再連任,或者任期內辭職、被罷免、被撤職的,其所任職務即終止。
第四十條 委任制公務員遇有試用期滿考核合格、職務發(fā)生變化、不再擔任公務員職務以及其他情形需要任免職務的,應當按照管理權限和規(guī)定的程序任免其職務。
第四十一條 公務員任職必須在規(guī)定的編制限額和職數內進行,并有相應的職位空缺。
第四十二條 公務員因工作需要在機關外兼職,應當經有關機關批準,并不得領取兼職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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