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考試
考試包括筆試(公共科目、相關專業(yè)科目)和面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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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筆試科目:報考A類職位的報考者,筆試公共科目為《行政職業(yè)能力測驗》和《申論》;報考B類職位的報考者,筆試公共科目為《行政職業(yè)能力測驗》。各職位將標明A或B類。
報考法院、檢察院書記員或法警職位,以及報考公安類職位的,還必須進行相應的專業(yè)科目筆試。
其他招錄機關如果需要進行專業(yè)考試的,按管理權限,省直機關報省委組織部或省公務員局批準,設區(qū)市及以下機關報設區(qū)市委組織部或市人事局批準,并在《招考職位表》布。
2、筆試內容:公共科目筆試范圍參照《中央機關及其直屬機構2009年度考試錄用公務員公共科目考試大綱》(見福建省公務員考試錄用網)。筆試不指定考試復習用書。
書記員和法警職位專業(yè)科目筆試,不指定考試復習用書,其考試范圍為《2009年國家司法考試大綱》中的法理學、憲法、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刑法、刑事訴訟法、民法、民事訴訟法、司法制度與法律職業(yè)道德等八個部分。書記員和法警職位的報考者中通過國家司法考試的,視為專業(yè)科目合格,免于考試。
公安類職位專業(yè)科目筆試的考試復習用書為《公安基礎知識》(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出版)。
3、筆試時間:
9月13日上午9:00-11:00:《行政職業(yè)能力測驗》;
9月13日下午14:00-16:30:《申論》;
9月13日下午17:30-18:30:法院、檢察院書記員或法警以及公安類職位專業(yè)科目考試。
4、筆試地點:報考者在報名時可自行選擇在全省各設區(qū)市和省直共10個考區(qū)中的任何一個考區(qū)參加考試。省直筆試考區(qū)設在福州市區(qū)。
5、筆試成績的合格線由省公務員主管部門統(tǒng)一劃定,報考者可在2009年10月13日后通過福建省公務員考試錄用網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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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進入面試的報考者,其筆試成績必須達到筆試成績的合格線(含“專門職位”),在合格線以上的人選中按照每個職位錄用計劃數的3倍,從高分到低分依次確定。
2、報考公安類職位的報考者,應在面試前通過公安民警職業(yè)心理能力測評和體能測試,測評測試結果不達標者不能參加面試。參加心理能力測評和體能測試的人數在筆試成績達到合格線的報考者中,根據報考者成績,從高分到低分,按招考人數的5倍確定。招錄機關從心理測評和體能測試合格人選中按照每個職位錄用計劃數的3倍,從高分到低分依次確定進入面試的報考者。
法院、檢察院法警職位報考者的體能測試按公安類體能測試的程序與規(guī)定執(zhí)行。
3、進入面試的報考者名單和面試的時間、地點將按招錄機關的隸屬關系分別由公務員主管部門在福建省公務員考試錄用網或各設區(qū)市人事局的網站上公布,并由招錄機關另行通知。招錄機關或公務員主管部門在面試前對進入面試的報考者進行報名資格復核。進入面試的報考者因故自行放棄面試的,應在面試前兩天下午5:00之前由招錄機關確認,并及時報公務員主管部門備案。由此造成進入面試人員未達到規(guī)定比例的,可經公務員主管部門批準,在報考該職位且成績達到筆試合格線的報考者中,由高分到低分依次遞補進入面試人員。
(三)考試總成績的計算
1、報考者的總成績按公共科目(A類為《行政職業(yè)能力測驗》和《申論》,B類為《行政職業(yè)能力測驗》)筆試成績和面試成績各占50%的比例計算。
2、法院、檢察院書記員、法警、公安類職位的報考者在相關專業(yè)科目筆試成績達到該科目的合格線后,總成績按公共科目成績與面試成績各占50%計算。
3、凡經批準進行專業(yè)筆試的職位,均在《招考職位表》布其專業(yè)筆試的范圍及成績所占比重。除上述公檢法職位外,其他有進行專業(yè)科目筆試的職位,其總成績按公共科目(《行政職業(yè)能力測驗》、《申論》)的筆試成績、專業(yè)科目筆試成績和面試成績分別占40%、30%、30%的比例合成。招考單位如對專業(yè)筆試成績或筆試、面試成績所占的比例有另外要求,須先報經省公務員主管部門同意,并在《招考職位表》布。
4、少數民族報考者報考少數民族自治鄉(xiāng)(鎮(zhèn))機關或各級政府民族事務部門的,其筆試總成績按照所報考職位公共科目設置總分的10%加分。
5、參加我省組織實施的“三支一扶計劃”、“志愿服務西部計劃(含研究生支教團)”、“志愿服務欠發(fā)達地區(qū)計劃”2009年8月14日前服務期滿考核合格的高校畢業(yè)生,以及參加省外組織實施的上述項目的2009年8月14日前服務期滿考核合格的福建生源高校畢業(yè)生,報考省和各設區(qū)市機關(含參照公務員法管理機關和事業(yè)單位)的,公共科目筆試卷面成績加3分;報考縣(區(qū))、鄉(xiāng)鎮(zhèn)機關(含參照公務員法管理機關和事業(yè)單位)的,公共科目筆試卷面成績加5分。
6、招考人數與進入面試人數比例出現1:1情況的,報考者的面試成績應當達到本面試考官組面試的所有人員的平均分時,方可進入考察和體檢;如果本面試考官組僅面試該報考者的,報考者的面試成績應高于70分,方可進入考察和體檢;面試成績未達到規(guī)定要求的,該職位取消錄用。
7、考試成績相同時,名次排列采取以下辦法解決:若2個以上報考者筆試(指公共科目)、面試合計總成績相同時,報考者名次按筆試成績排列;若筆試成績又相同,按申論成績排列;若筆試、申論和面試的成績都相同,則報經省公務員主管部門同意后加試一場面試,報考者名次按加試面試的成績排列。
五、體檢
根據招考人數按1:1的比例,在考試合格的人員中,從高分到低分,確定參加體檢人選。體檢依照國家規(guī)定的《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試行)》和《公務員錄用體檢操作手冊(試行)》的要求執(zhí)行。
在職報考者報名時未能提供單位同意報考證明的,最遲應于參加體檢前提交所在單位同意其報考、同意辭職或已解除聘用(勞動)合同的證明,否則取消體檢資格。
報考法院、檢察院職位的相關條件,按《關于2009年度秋季全省中級法院、基層法院招考錄用工作人員條件》和《關于2009年度秋季全省檢察院系統(tǒng)招考錄用工作人員條件》執(zhí)行。
報考者或招錄機關對體檢結果有疑問的,可在得知體檢結果的7天內提出復檢,復檢只能進行一次,以復檢結果為準。凡在體檢中弄虛作假或者隱瞞真實情況的報考者,不予錄用或取消錄用。
體檢缺席者,取消錄用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