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申論熱點:低價游換湯不換藥
熱點概況
近日,山西運城市旅游市場出現了打著政府補貼口號進行的“買燒雞送旅游”的活動。從6月初99元買三只燒雞送全年免費旅游四次,到近期88元全年免費旅游12次并送120枚雞蛋……“優(yōu)惠”力度之大讓人咋舌,因此“應者如云”——活動已經覆蓋運城十三縣市,報名人次將近5萬人。
花不到100元,既能吃燒雞,還能出去玩,怎么想都很劃算,但細想一下,商家真的只是“賠本賺吆喝”嗎?經調查核實,“買燒雞送旅游”實則是一直被打擊的低價游,不僅帶有市場欺詐性質,還擾亂旅游市場?,F下旅游市場逐漸復蘇,游客需要謹慎看待看似餡餅實則陷阱的“低價游”,切莫進坑。
各方觀點
北京青年報:消費者要對不合理低價游保持警惕,不要為貪小便宜卻吃大虧。
工人日報:消費者的鼎力支持讓相關行業(yè)撐過了嚴冬,現在正是回報市場、刺激消費的時候,相關行業(yè)和企業(yè)必須拿出真心實意才行。
紅星評論:如果缺少警覺意識和足夠的治理力度,旅游業(yè)重啟的同時,市場亂象也開始反彈,游客被“零負團費”誘導忽悠,不僅消費者權益得不到保障,對地方旅游業(yè)的口碑也會造成巨大的損傷,這是得不償失的。
深度分析
(一)低價游危害:
1.欺騙消費者
目前,市場上常見的“低價團費”出游是比較明顯的不合理低價旅游。低價游的主要表現是旅行社為了吸引游客上門,采取壓低旅游產品報價的手段,以旅游活動的形式,大量安排購物和自費項目。其實質是從旅游質量打折、頻繁安排購物等和實質環(huán)節(jié)中,彌補成本并賺取游客參與購物的“回扣”。不合理低價游是對旅游者合法權益的侵害。旅游本來是愉悅身心,而參加了“不合理低價游”的結果卻形同“旅游乞丐”,吃虧上當,損失錢財,惹了一肚子的氣。
2.擾亂市場
低價游表面上看讓消費者享受到了福利,似乎是一件好事。但這種運營模式將沖擊現有的價格體系和市場秩序,消費者整體利益將受損。這種競爭只是通過粗放的低價競爭擴大市場占有率,不僅對創(chuàng)新商業(yè)模式無所裨益,還會擾亂旅游秩序,旅游產業(yè)的相關利益鏈條會受到很大的影響。長此以往,對于旅游市場的長期健康發(fā)展非常不利。
(二)如何杜絕低價游
1.消費者理性選擇旅行產品
消費者在選擇旅游產品時,一定要對自己出游的線路報價跟公布的指導價進行比對,若線路價格低于所公布的最低價,那么可能產品存在質量問題。游客一定要理性,對“不合理低價游”說不。不要心存僥幸,導致貪小便宜吃大虧。
2.政府針對背后成因制定規(guī)則要求
對于此類亂象需針對背后成因制定完備、系統的規(guī)則要求。出臺一些行業(yè)內細則、前瞻性規(guī)范,如穩(wěn)定的導游酬勞機制、強制購物懲罰措施等,要樹立大旅游的發(fā)展理念,切實完善旅游綜合協調機制,從制度建設上掃除旅游行業(yè)的死角,杜絕從業(yè)者的僥幸心理,才能讓行業(yè)發(fā)展與競爭回歸理性。
3.多部門綜合執(zhí)法,加大懲處力度
在市場監(jiān)管方面,由于“低價游”違法行為的各個環(huán)節(jié)涉及旅游、交通、工商、網信等多個部門,需加強綜合執(zhí)法并形成監(jiān)管合力。在此基礎上可通過地方立法加強對“低價游”的震懾管理,例如針對以不合理低價非法攬客,誘騙、強迫或者變相強迫旅游者參加購物活動,擅自變更行程或甩團、甩客等行為,構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責任。
參考文章
買燒雞送旅游”實為“低價游”陷阱
由于疫情影響,旅游業(yè)遭受巨大重創(chuàng),關于不合理“低價游”對游客、旅游從業(yè)人員以及整個行業(yè)影響的思考也愈加深入。比如,近日在山西云城旅游市場,出現了“買燒雞送旅游”等活動,既是不合理“低價游”,也是違規(guī)“購物游”的變異。特別是,已有近5萬人上當受騙,令人震驚?;诖?,當地旅游管理部門開展針對不合理“低價游”的專項整治行動,維護游客的合法權益,非常必要。
事實上,所謂“買燒雞送旅游”活動,實際上是“低價游”陷阱,游客與經營者簽訂的是虛假合同,沒有法律效力。同時,相對經營者而言,游客通常處在弱勢一方,不能與經營者平等對話;遭遇虛假合同,也是受蒙蔽,誤入經營者布下的陷阱。試想,如果游客事先知道這是一份虛假合同,是坑人的陷阱,誰還敢往下跳?可見,一旦出現不合理“低價游”事件,游客是絕對的受害者,旅游管理部門在查處違規(guī)旅游企業(yè)的同時,更應該替受騙的游客維權,挽回他們的經濟損失。
換言之,出現不合理“低價游”事件,如果不處罰相關旅游企業(yè),挽回受騙游的經濟損失,不僅未能維護游客的合法權益,反而損害了公眾參與旅游的積極性。再者,當地旅游管理部門僅提醒市民和游客不要受騙,抵制不合理“低價游”,勢必會助長一些無德經營者重復不合理“低價游”的囂張氣焰。因此,針對不合理“低價游”現象,旅游管理部門應建立干預機制,及時處置違規(guī)現象,對于一些經營者惡意欺騙行為,應依法予以打擊。
當然,預防不合理“低價游”,游客也有責任。比如,在旅游前應擦亮眼睛,“貨比三家”,選擇本地正規(guī)合法、信譽度好、具有經營資質的旅游企業(yè);旅游費并非越低越好,通常情況下費用與服務是成正比的;參加正規(guī)旅游企業(yè)社組織的旅游活動,也應簽訂旅游合同,所交納的費用要索要發(fā)票,不入旅游陷阱。特別是,游客也應該理性消費,恪守契約精神。只要我們每個社會組織和個人,都具有契約精神,都能夠遵守社會道德和國家法律,都能夠按照章程和規(guī)則辦事,社會就會少了許多矛盾和紛爭,就會變得更加和諧。
(來源:東方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