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公共基礎知識:民法部分考點梳理(二)
民法是法律部分的重點考察內(nèi)容,需要考生系統(tǒng)復習,全面掌握,所以,本系列文章旨在通過對民法各部分重點考點的分析,結合事業(yè)單位考試真題,幫助考生明確復習方向,快速掌握核心考點。
2017公共基礎知識:民法部分重點考點梳理(二)
【考點三】民事行為的效力
民事行為的生效要件是指為使已經(jīng)成立的民事法律行為能夠按照意思表示的內(nèi)容而發(fā)生法律效果應當具備的法律條件。
一、有效的民事行為
凡符合民事法律行為的有效條件的民事行為均為民事法律行為,是有效的民事行為,依法對當事人發(fā)生法律效力。民事行為的有效,必須同時符合三個條件:1.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2.行為人的意思表示真實;3.內(nèi)容合法。
二、無效的民事行為
無效的民事行為是指欠缺民事法律行為的有效要件,自始并且絕對不發(fā)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為。
(一)不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實施的民事行為。包括兩種情況:一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純獲利益和適當處分一些零用錢外的民事行為無效;二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依法不能獨立實施的民事行為無效。
(二)行為人意思表示不自由且損害國家利益的民事行為無效。
(三)行為人惡意串通而實施的民事行為。
(四)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行為。
(五)違法法律或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
三、可變更、可撤銷的民事行為
可變更、可撤銷的民事行為,是指已經(jīng)成立但因行為人意思表示不真實,因而法律賦予當事人撤銷權的相對無效的民事行為。
(一)因受欺詐、脅迫而實施的民事行為,并沒有損害國家利益的行為。
(二)因重大誤解而實施的民事行為。
(三)顯失公平的民事行為。
(四)乘人之危的民事行為。
四、效力待定的民事行為
效力待定的民事行為,是指已經(jīng)成立但因行為人主體資格欠缺,因此法律賦予有形成權的當事人自主決定行為有效或無效的民事行為。
(一)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所實施的依法不能獨立實施的民事行為。
(二)無權代理行為。無權代理主要包括以下幾種情況:1.沒有代理權的代理;2.超越代理權的代理;3.代理權終止后的代理。
(三)未經(jīng)債權人同意的債務轉(zhuǎn)移行為。
【真題回顧】
【2016-單】1.張某為給病危的父親治病急需用款10萬元,王某表示愿意借給,但一年后須加倍償還,否則須以張某某三居室住房代償,張某表示同意。此行為屬于:(C)。
A.無效的民事行為 B.效力待定的民事行為
C.乘人之危的民事行為 D.有效的民事行為
【2016-單】2.甲對乙新?lián)Q的手機愛不釋手,聽丙說是進口高檔手機,便主動以4000元購買。但事后確認該手機其實是國產(chǎn)普通手機,市場價僅1000元,若甲反悔,以下說法正確的是(C)。
A.是甲主動要求購買的,買賣合同有效 B.乙欺騙了甲,買賣合同無效
C.甲存在重大誤解,買賣合同可以轍銷 D.丙欺騙了甲,買賣合同無效
【2016-單】3.一個15歲的中學生,未經(jīng)父母同意,擅自到商場購買了價值10元的鉛筆盒,該買賣行為(B)。
A.經(jīng)父母追認后成 B.有效成立
C.無效 D.不成立
【2016-單】4.下列情形中屬于效力待定合同的有(A)。
A.10周歲的少年出售勞力士金表給40歲的李某
B.5周歲的兒童因發(fā)明創(chuàng)造而接受獎金
C.成年人甲誤將本為復制品的油畫當成真品購買
D.出租車司機借搶救重病人急需租車之機將車價提高10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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