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公共基礎知識:民法部分考點梳理(一)
民法是法律部分的重點考察內容,需要考生系統(tǒng)復習,全面掌握,所以,本系列文章旨在通過對民法各部分重點考點的分析,結合事業(yè)單位考試真題,幫助考生明確復習方向,快速掌握核心考點。
2017公共基礎知識:民法部分考點梳理(一)
【考點一】民法的基本原則
民法的基本原則主要有以下幾個:
(一)平等原則。平等原則集中反映了民事法律關系的本質特征,是民事法律關系區(qū)別于其他法律關系的主要標志。
(二)自愿原則。法律確認民事主體得自由地基于其意志去進行民事活動的基本準則。
(三)公平原則。在民事活動中以利益均衡作為價值判斷標準,在民事主體之間發(fā)生利益關系摩擦時,以權利和義務是否均衡來平衡雙方的利益。
(四)誠實信用原則。民事主體進行民事活動必須意圖誠實、善意、行使權利不侵害他人與社會的利益,履行義務信守承諾和法律規(guī)定,最終達到所有獲取民事利益的活動。
(五)公序良俗原則。是公共秩序和善良風俗的合稱。公序良俗原則是現(xiàn)代民法一項重要的法律原則,是指一切民事活動應當遵守公共秩序及善良風俗。
(六)禁止權利濫用原則。民事主體中必須正確行使民事權利,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擾亂社會經(jīng)濟秩序。
【考點二】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
我國《民法通則》以自然人的年齡和精神狀態(tài)為標準,將自然人的民事行為能力分為三大類:
1、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18周歲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可以獨立進行民事活動,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16周歲以上不滿18周歲的公民,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2、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年滿10周歲不滿18周歲的自然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進行與他的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活動;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進行與他的精神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活動。
3、無民事行為能力
未滿10周歲的兒童以及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動。
【真題回顧】
【2016-單】1.一個15歲的中學生,未經(jīng)父母同意,擅自到商場購買了價值10元的鉛筆盒,該買賣行為(B)。
A.經(jīng)父母追認后成立 B.有效成立
C.無效 D.不成立
【2016-單】2.張明15歲,為科技大學學生,其智商高于常人,且自理能力強,根據(jù)《民法通則》規(guī)定,他是(C)。
A.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B.可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C.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D.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2016-單】3.(D)和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A.16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 B.14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
C.12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 D.10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
【2016-判】4.公平、誠信原則是我國民法的一項基本原則。(A)
A.正確 B.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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