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公共基礎知識:民事法律行為效力剖析
在全國各地事業(yè)單位考試過程中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是個高頻考點,真題中屢屢出現(xiàn),單選、多選和判斷都會涉及,我們今天來重點剖析民事法律行為這一知識點,希望能給大家?guī)韼椭?/p>
2017公共基礎知識:民事法律行為效力剖析
《民法通則》第54條規(guī)定:民事法律行為是公民或者法人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的合法行為。除此之外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還包括效力待定,可變更、可撤銷,和無效。效力待定民事行為,是指其有效或無效處于不確定狀態(tài)的民事行為??勺兏?、可撤銷的民事行為,是指欠缺有效條件,當事人依法有權請求人民法院予以變更或者撤銷的民事行為。該行為被撤銷后,自始無效。無效民事行為,是指已經成立,但因欠缺法定有效要件,除法律另有規(guī)定外,自始不發(fā)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為。
在考試過程中,單選、多選基礎上有兩種考查方式,一方面,直接考查具體情形的條文表述,就需要考生牢記各個情形,在選項中甄別即可。
效力待定民事行為,包括以下幾種情形:(1)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超越其能力范圍的行為。在未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的情況下,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超越其行為能力范圍的民事行為是效力待定的。(2)無權代理行為,是指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范圍或代理權終止以后實施的代理行為。這種行為事后經被代理人的承認,可為有效。(3)未經債權人同意的債務轉移行為。債務人將所承擔的債務轉由他人承擔,必須經過債權人的同意才能有效。如果債務人轉移債務未經債權人同意,則為效力待定的民事行為。事后得到債權人的承認,則債務轉移行為有效。(4)無權處分人處分他人之物行為,由于實施處分行為的人無處分權,因此經權利人追認該處分行為有效,權利人拒絕追認的,該處分行為無效。可變更、可撤銷的民事行為的幾種情形:(1)因受欺詐、脅迫、乘人之危實施的未損害國家利益的民事行為。(2)因重大誤解而實施的民事行為。(3)內容顯失公平的民事行為。根據(jù)我國《合同法》第55條的規(guī)定,自當事人知道可變更、可撤銷的原因時起,超過一年不行使其撤銷請求權的,其撤銷請求權歸于消滅。無效民事行為包括以下情形:(1)行為人不具有行為能力實施的民事行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行為,因沒有意思表示能力,不發(fā)生法律效力。(2)意思表示不自由且損害國家利益的行為,意思表示自由是意思表示真實的前提,若在意思形成和表示過程中欠缺自由甚至完全不自由,按合同法的規(guī)定,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損害國家利益的合同,則應屬無效,不能依照該意思表示的內容發(fā)生效力。(3)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行為惡是行為人雙方共同合謀進行的,以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為目的的民事行為。(4)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行為。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行為,是指以虛假的合法行為作表面行為,掩蓋非法目的的行為。(5)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
另一方面,在完全熟記民事行為各種效力與其對應的情形的情形下,要注意理解各個情形的具體含義,不能單純地死記硬背。在考試的過程中,可能會以微案例的形式出現(xiàn),舉個例子“張三母親住醫(yī)院治病,急需手術費用,鄰居李四趁機提出愿意以市價一半的價格購買張三的房屋,張三在籌錢無果的情況下與李四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問此行為的效力如何”,A選項張三是自愿賣的,所以行為有效;B選項張三被脅迫,因此屬于效力待定民事行為;C選項李四趁人之危,所以屬于可撤銷的民事行為;D選項張三、李四均屬于成年人,行為有效。遇到這樣的案例類題目,B選項完全可以排除,題目中不存在脅迫的情形。有效民事法律行為需要主體合格、意思表示真實和內容合法三大條件同時具備,因此D選項僅認為成年人行為即有效的說法是錯誤的。民法中所謂自愿,講的是行為人根據(jù)自己的真實意思表示來進行,民事法律行為,不受欺詐、脅迫或者趁人之危,所以A選項錯誤,正確選項是D。
最后:貼心的我想要告訴你,不怕對手多牛叉,就怕對手過暑期,對手都在爭分奪秒,你有什么理由偷懶,學起來,抓住最后的彎道趕超,將對手遠遠甩在身后就在今年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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