樂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關于面向全國公開考試選任法官
公 告
按照《法官法》、《人民法院“三.五”改革綱要》和上級有關文件精神,為進一步拓寬選人用人渠道,推進法官隊伍專業(yè)化建設,經研究并經中共樂山市委組織部批準,面向全國公開考試選任工作人員到樂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擔任法官工作。
一、 公選名額:5名。
二、 公選范圍:面向全國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樂山市所轄基層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除外)。
三、公選條件
1、堅持正確的政治方向,認真學習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
2、熱愛人民法院工作,具有強烈的工作事業(yè)心和責任感,具備較強的工作能力,工作實績好,干部年度考核均為稱職以上等次。
3、廉潔自律,作風扎實,無違法違紀行為。
4、現(xiàn)為人民法院或人民檢察院在編干部(政法行政編制),具有2年或2年以上工作經歷(截止2011年9月30日),已進行公務員登記(聘任制公務員除外)。
5、年齡35周歲以下(1976年8月31日以后出生),大學本科以上學歷,通過國家統(tǒng)一司法考試取得(A)證。
6、符合《法官法》規(guī)定的其他任職條件,符合回避規(guī)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