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特設職位報考
根據(jù)中央政法委等12個部門印發(fā)的《2012年政法干警招錄培養(yǎng)體制改革試點工作方案》規(guī)定,對在我省參加"服務基層項目",截至2012年12月31日服務期滿,經(jīng)考核合格的人員可報考職位表中符合職位要求的特設職位。
報考特設職位時,考生應如實填寫相關項目的服務處所、起止時間,以及批準機關等。參加面試資格復審時應提交有關證明材料。
同時,"服務基層項目"人員如果不報考特設職位,在符合相關政策規(guī)定的情況下,也可選擇報考符合本次招考資格條件的其他職位。
"服務基層項目"人員已享受特設職位或定向招錄政策,被錄用為公務員(含參照管理)的不得再報考特設職位;被招聘為事業(yè)單位工作人員的,報考本次考試特設職位須符合當次事業(yè)單位招聘有關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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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曾被開除公職的、曾因個人重大過失被辭退或取消錄用資格的、公務員及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人員未經(jīng)批準自行離職的,公務員或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工作人員在試用期內(nèi)的,公務員被辭退未滿5年的,以及在各級各類公務員錄用考試中,被認定填報虛假信息、作弊等違紀違規(guī)行為,予以處理,仍處在限制報名期限內(nèi)的人員,不準許報名。
2.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的在讀學生不得報名,也不得以以往取得的學歷報名。現(xiàn)役軍人不準許報名。
3.已經(jīng)取得法學(法律)碩士學位人員不得報考法學碩士職位;已取得研究生學歷人員不得報考第二學位職位;已取得本科學歷人員不得報考??粕究苹?qū)?婆囵B(yǎng)層次的職位;已具有法律、司法、公安類專業(yè)大專學歷的人員,不得報考??婆囵B(yǎng)層次的職位。
4.非"服務基層項目人員"不得報考特設職位。
5.報考人員不得報考與招錄機關公務員有公務員法第六十八條所列應當回避情形的職位。
6.屬于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不得錄用為公務員或人民警察其它情形的人員,不準許報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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