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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國家公務員錄用考核實施細則
2010-06-21 10:04  華圖網(wǎng)校|http://www.htexam.net 點擊:

    1997年9月29日省人事廳發(fā)布 贛人發(fā)[1997]43號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guī)范我省國家公務員錄用考核工作,選拔德才兼?zhèn)涞膰夜珓諉T,根據(jù)《江西省國家公務員錄用實施辦法》,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適用于全省各級國家行政機關錄用擔任主任科員及其以下非領導職務的國家公務員的考核工作。

    第三條 錄用考核必須貫徹實事求是、客觀公正的原則,堅持德才兼?zhèn)涞臉藴省?/FONT>

    第四條 錄用考核的對象,是考試、體檢合格的報考人員。

    第二章 組織領導

    第五條 省級國家行政機關的錄用考核工作在省人事廳指導下,委托用人部門成立考核領導小組組織實施;地(市)級國家行政機關的錄用考核工作由地(市)政府人事部門會同用人部門成立考核領導小組組織實施;縣(市、區(qū))以下國家行政機關的錄用考核工作由縣(市、區(qū))政府人事部門組成考核領導小組并組織實施。

    第六條 考核領導小組的主要職責:

    (一)制定錄用考核實施方案;

    (二)組織、指導錄用考核工作;

    (三)確定考核合格人選并提出擬錄用意見;

    (四)對考核不合格者,提出意見并報地(市)以上政府人事部門審核;

    (五)處理錄用考核的其它問題。

    第七條 考核領導小組下設若干考核小組,每組2-3人組成,承擔具體考核工作。其人選由考核領導小組統(tǒng)一抽調(diào)。考核小組成員的資格條件是:

    (一)政治立場堅定,敢于堅持原則;

    (二)作風正派,處事客觀公正,責任心強;

    (三)熟悉人事考核工作,有較豐富的經(jīng)驗;

    (四)與被考核者沒有《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第六十一條所列的親屬關系。

    第三章 考核內(nèi)容

    第八條 考核內(nèi)容分為德、能、勤、績四個方面,具體為:

    (一)是否堅持黨的基本路線、在重大政治問題上是否與黨中央保持一致;

    (二)思想作風、工作作風和生活作風是否正派;

    (三)遵紀守法、廉潔奉公、遵守職業(yè)道德和社會公德的情況;

    (四)工作態(tài)度、工作質(zhì)量、工作效率和工作實績;

    (五)組織管理能力和工作業(yè)務水平;

    (六)有無經(jīng)濟問題及其它違法違紀問題;

    (七)是否符合報考條件;

    (八)有無《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規(guī)定的需要回避的情況;

    (九)用人部門需要考核的其它方面。

    第四章 考核方法和程序

    第九條 實施考核前,考核領導小組統(tǒng)一培訓各考核小組成員,使其明確錄用考核指導思想,熟悉考核內(nèi)容及有關要求,掌握考核方法。

    第十條 考核工作采取組織與群眾相結合的方法進行。在考核中既要向被考核者所在單位組織了解情況,又要向被考核者所在地有關部門了解情況;既要向被考核者的領導了解情況,又要向被考核者的同級和下級了解情況,以保證考核工作的客觀、準確、全面、公正。

    第十一條 考核的程序:

    (一)考核小組應與被考核者本人談話,了解被考核者的基本情況和工作情況,為進一步考核收集資料。

    (二)到被考核者單位或地方考核,可采取領導評價、查閱檔案、個別談話等形式,逐項評定并記錄。

    (三)考核小組整理考核情況并提出考核結果報考核領導小組審核。

    (四)考核領導小組簽署意見并蓋章。

    第五章 考核標準

    第十二條 考核分合格與不合格。

    第十三條 在考核中,發(fā)現(xiàn)有以下情況之一者,即為不合格:

    (一)不能堅持黨的基本路線,在重大政治問題上不能與黨中央保持一致;

    (二)思想作風和生活作風有嚴重問題;

    (三)有犯罪前科和嚴重違法亂紀問題;

    (四)參與犯罪活動或有嚴重政治、經(jīng)濟及其它問題,正在受審查尚無定論;

    (五)組織紀律渙散,經(jīng)常遲到早退、無故曠工、私自外出,不堅持工作崗位者;

    (六)不符合報考范圍和資格條件;

    (七)因其它問題不宜進入國家公務員隊伍者。

    第十四條 對直接從大中專院校應屆畢業(yè)生中錄用國家公務員的考核,在實績方面可著重考核其參加社會實踐和社會工作的情況。

    第六章 考核結果的使用

    第十五條 考核結束后,考核結論應寫入《江西省國家公務員錄用審批表》內(nèi),由考核領導小組負責人簽字或考核單位蓋章,連同考生檔案等材料一并報地(市)以上政府人事部門審批。

    第十六條 經(jīng)審批錄用的考生,其考核結論存入個人檔案。

    第七章 附則

    第十七條 本《實施細則》由省人事廳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實施細則》由發(f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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