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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錄用規(guī)定(試行)
2010-01-08 18:20  未知 點擊: 載入中...

  (一)不按規(guī)定的編制限額和職位要求進行錄用的;

  (二)不按規(guī)定的資格條件和程序錄用的;

  (三)未經授權,擅自出臺、變更錄用政策,造成不良影響的;

  (四)錄用工作中徇私舞弊,情節(jié)嚴重的。

  第三十四條 從事錄用工作的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務員主管部門或所在單位,視情節(jié)輕重,給予批評教育、調離錄用工作崗位或者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泄露試題和其他考錄秘密信息的;

  (二)利用工作便利,偽造考試成績或者其他招考工作的有關資料的;

  (三)利用工作便利,協助報考者考試作弊的;

  (四)因工作失職,導致招考工作重新進行的;

  (五)違反錄用工作紀律的其他行為。

  第三十五條  對違反錄用紀律的報考者,視情節(jié)輕重,分別給予批評教育,取消考試、考察和體檢資格,不予錄用或取消錄用等處理。其中,有舞弊等嚴重違反錄用紀律行為的,五年內不得報考公務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章  附則

  第三十六條  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錄用工勤人員以外的工作人員,參照本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三十七條  公務員錄用所需經費,應當列入財政預算,予以保障。

  第三十八條  本規(guī)定由中共中央組織部、人事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九條  本規(guī)定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1994年6月7日發(fā)布的《國家公務員錄用暫行規(guī)定》(人錄發(fā)〔1994〕1號)和1996年9月10日發(fā)布的《公安機關人民警察錄用辦法》(人發(fā)〔1996〕84號)同時廢止。

  主題詞:公務員  錄用  規(guī)定  通知

  人事部辦公廳                   2007年11月6日印發(f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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