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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國考:國家公務員的獎勵制度
2010-09-26 13:11  國家公務員局 點擊: 載入中...

  公務員獎勵是國家行政機關依照公務員管理規(guī)定,依據(jù)公務員的現(xiàn)實表現(xiàn),對公務員實施的獎勵。

  一、獎勵原則:

  1、公平合理、獎勵得當原則:是指在一個單位內(nèi),或一個可以比較的范圍內(nèi),獎勵標準要一致,不能因人的家庭背景、地位以及與領導者關系等的不同而有所不同。

  2、獎勵及時、注重實效的原則:獎勵要注重實效,就是要求重視獎勵的社會效果,獎勵要達到表彰先進,調動公務員的積極性,引導廣大公務員積極向上的目的。不能搞形式主義,為獎勵而獎勵。

  3、精神獎勵與物質獎勵相結合,以精神獎勵為主的原則。在對公務員實施獎懲時,必須兼顧到人們的物質需要和精神需要,要把二者有機地結合起來。

  二、公務員獎勵條件

  1、忠于職守、積極工作,成績顯著的;

  2、遵守紀律,廉潔奉公,作風正派,起模范作用的;

  3、在工作中有發(fā)明創(chuàng)造或提出合理化建議,為國家取得顯著經(jīng)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

  4、愛護公共財產(chǎn),節(jié)約國家資財有突出成績的;

  5、防止或挽救事故有功,使國家和人民群眾利益免受或減少損失的;

  6、在搶險、救災等特定環(huán)境中奮不顧身,做出貢獻的;

  7、同違法違紀行為作斗爭,有功績的;

  8、在對外交往中,為國家爭得榮譽和利益的;

  9、有其他功績的。

  三、公務員獎勵方式和種類:

  1、精神獎勵:給予公務員榮譽方面的獎勵,通過滿足公務員精神需求的方式來調動公務員積極性的一種手段。包括嘉獎、記功、頒發(fā)獎章、授予榮譽稱號、口頭表揚等多種形式。

  2、物質獎勵:給予公務員的物質方面的鼓勵,如發(fā)獎金、獎品、晉升工資等。對公務員的獎勵分為:嘉獎、記三等功、二等功,授予榮譽稱號。

  四、獎勵程序

  1、獎勵提出:當公務員達到受獎條件時,實施對公務員的獎勵,一般由受獎人所在單位,通過平時對公務員所做的考核,采取走群眾路線,民主集中制的方法,提出受獎人名單。必要時上級機關也可直接提出要獎勵的對象。

  2、獎勵申報與審批:獎勵申報工作由受獎人所在單位認真查核,整理成書面材料,充分聽取群眾意見,如實填寫獎勵審批表,寫出請示報告,并以所在單位名義簽署授予何種獎勵和獎勵理由,再向規(guī)定的審批機關申報。申報時,附上受獎人的考核成績和事跡,有關證明和群眾座談記錄等。授予審批權的承辦單位應及時作出審核,經(jīng)會議討論研究后做出審批決定。

  3、獎勵公布與表彰:公務員獎勵申報材料,一經(jīng)主管審批機關批準,就可以通知受獎者本人,并在一定會議上或利用某種宣傳形式予以公布。同時,授獎機關要為受獎者頒發(fā)獎勵證書或獎章,也可同時發(fā)獎品、獎金或晉升工資等。

  4、獎勵材料歸檔:凡有關對公務員進行獎勵的決定以及各種主要附件,均應存入本人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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