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防止和糾正違法的或者不當的具體行政行為,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保障和監(jiān)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向行政機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行政機關受理行政復議申請、作出行政復議決定,適用本法。
第三條 依照本法履行行政復議職責的行政機關是行政復議機關。行政復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具體辦理行政復議事項,履行下列職責:
?。ㄒ唬┦芾硇姓妥h申請;
?。ǘ┫蛴嘘P組織和人員調查取證,查閱文件和資料;
?。ㄈ彶樯暾埿姓妥h的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與適當,擬訂行政復議決定;
?。ㄋ模┨幚砘蛘咿D送對本法第七條所列有關規(guī)定的審查申請;
(五)對行政機關違反本法規(guī)定的行為依照規(guī)定的權限和程序提出處理建議;
?。┺k理因不服行政復議決定提起行政訴訟的應訴事項;
(七)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職責。
第四條 行政復議機關履行行政復議職責,應當遵循合法、公正、公開、及時、便民的原則,堅持有錯必糾,保障法律、法規(guī)的正確實施。
第五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訴訟法的規(guī)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但是法律規(guī)定行政復議決定為最終裁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