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證 據(jù)
第三十一條 證據(jù)有以下幾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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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定結論;
?。ㄆ撸┛彬灩P錄、現(xiàn)場筆錄。
以上證據(jù)經(jīng)法庭審查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jù)。
第三十二條 被告對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負有舉證責任,應當提供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jù)和所依據(jù)的規(guī)范性文件。
第三十三條 在訴訟過程中,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證人收集證據(jù)。
第三十四條 人民法院有權要求當事人提供或者補充證據(jù)。
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行政機關以及其他組織、公民調(diào)取證據(jù)。
第三十五條 在訴訟過程中,人民法院認為對專門性問題需要鑒定的,應當交由法定鑒定部門鑒定;沒有法定鑒定部門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鑒定部門鑒定。
第三十六條 在證據(jù)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訴訟參加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保全證據(jù),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動采取保全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