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面試工作有關要求:
1.招聘人數與面試人數的比例為1:3。面試考生必須在筆試成績上合格線的人員中從高分到低分依次確定。面試考生名單確定后,如因個別考生棄權達不到面試規(guī)定比例人數的,可從達到筆試合格線以上的其它考生中按成績高低順序依次遞補。個別崗位進入面試考生出現(xiàn)1:1比例的,需經市公務員局審核同意后方可進行面試,面試成績必須達到70分以上。如發(fā)現(xiàn)考生采取不正當手段造成1:1比例的,該崗位不組織面試。
2.招聘單位在面試前3天應將面試時間、地點、面試方式及面試有關事項電話通知面試考生,并在招聘單位及主管部門網站公布,在規(guī)定時間未到面試考場的考生視為自動放棄面試資格。
5.面試前各招聘單位及其主管部門對面試入闈人員進行資格條件復核,進入面試的考生應提供下列材料:
①未就業(yè)的畢業(yè)生須提供本人身份證(或戶口簿)、畢業(yè)(學位)證書、畢業(yè)生就業(yè)報到證(成人教育者除外)原件及復印件。
?、谠诼毴藛T(含辦人事代理對象)報考時應提供學歷(學位)證書、身份證(戶籍證明)、所要求的資格證書原件及復印件,現(xiàn)工作單位同意報考的有關證明。
③留學歸國人員按應屆畢業(yè)生報考,需提供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出具的《國外學歷學位認證書》或福建省人事行政部門出具的《留學回國人員身份認定審批表》。
?、車鴥仍盒Ec國外院校聯(lián)合辦學取得國內學歷、學位的,按國內院校畢業(yè)生報考。屬國內院校與國外院校聯(lián)合辦學取得國外學歷學位的,需出具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的《聯(lián)合辦學學歷學位評估意見書》。
(四)考試總成績計算
1.報考者的總成績按公共科目《綜合基礎知識》筆試成績和面試成績各占50%的比例計算,經批準進行專業(yè)考試的崗位,其總成績按公共科目的筆試成績、專業(yè)考試成績和面試成績分別占40%、30%、30%的比例計算。
2.同分判定:若2個以上報考者筆試、面試合成后的總成績相同時,報考者名次按筆試成績排列;若筆試、面試的成績都相同,則報經市公務員局同意后加試一場面試,報考者名次按加試的面試成績排列。
五、體檢、考核和聘用
(一)體檢和考核工作按事業(yè)單位人事管理權限,由主管部門會同招聘單位組織實施。體檢和考核人選按綜合總分從高分到低分的原則,按招聘崗位人數與備取人選1:1的比例確定,參加體檢的考生由招聘單位負責通知。
(二)體檢標準和項目:體檢參照國家規(guī)定的《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試行)》、《公務員錄用體檢操作手冊(試行)》和《關于修訂〈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試行)〉及〈公務員錄用體檢操作手冊(試行)〉的通知》(人社部發(fā)〔2010〕19號)的要求執(zhí)行;體檢費用由體檢者本人自理;體檢缺席者,取消聘用資格。
(三)根據國家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教育部、衛(wèi)生部《關于進一步規(guī)范入學和就業(yè)體檢項目維護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入學和就業(yè)權利的通知》(人社部發(fā)〔2010〕12號)精神,取消體檢中的乙肝檢測項目,各用人單位在體檢中,不得要求開展乙肝項目檢測。
(四)報考者或招聘單位對體檢結果有疑問的,可在得知體檢結論的7天內提出復檢,復檢只能進行一次,以復檢結果為準;凡在體檢中弄虛作假或者隱瞞真實情況的報考者,不予聘用或取消聘用。
(五)在職報考者報名時未能提供單位同意報考證明的,最遲應于參加體檢前提交所在單位同意其報考、同意辭職或已解除聘用(勞動)合同的證明,否則取消體檢資格。
(六)由招聘單位及主管部門負責對面試、體檢均合格的考生進行報考資格復核和考察。對考生資格復核,主要核實考生是否符合規(guī)定的報考條件,確認其報名時提交的信息和材料是否真實、準確。資格條件的最終確認以政府人事部門核準聘用前的復核為準。對考生的考察,采取查閱檔案、談話等方式進行,主要考察應聘者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質、遵紀守法、廉潔自律、能力素質、工作態(tài)度、在校學習表現(xiàn)以及是否需要回避等方面的情況。
(七)體檢或考核不合格的不得聘用??杖钡恼衅该~,經市公務員局同意,可從招聘該崗位上合格線的人員中按綜合總分從高分到低分依次遞補??忌艞夡w檢資格,或體檢、考核合格的擬聘人員因故退出、被取消聘用資格的,由市公務員局和招聘單位綜合考慮筆試、面試等情況,決定是否遞補。
(八)招聘單位及其人事主管部門應根據招聘崗位條件要求、招聘程序以及考試考核、體檢結果,確定擬聘人選,并在市公務員局網站(http://www.smsgwyj.gov.cn/)及招聘單位和主管部門網站進行不少于7天的公示,擬聘人選經公示不影響聘用的,報經市公務員局復核后辦理相關手續(xù)。新招聘人員實行聘用制和試用期制,試用期限一年,試用期滿考核不合格的予以解聘。聘用合同由招聘單位與受聘人員簽訂。
(九)新聘人員應在市公務員局核準聘用登記之日起的一周時間內到招聘單位報到上班,否則取消聘用資格。